一、公众所知悉的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公众所知悉的不属于商业秘密,相关解释如下:
商业秘密是指这样的商业信息。它不为公众所知悉。它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对它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它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商业秘密属于企业财产权利。它与企业竞争力相关。对企业发展十分关键。有的还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商业秘密等能够申请紧急保全
二、如何判断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这样的解释:有关信息并非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都知道的。并且有关信息也不是容易获取到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情形,《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进行了详细列举。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那么有关信息可认定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该信息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该信息是其所属经济领域的人的行业惯例。
该信息仅关乎产品尺寸。仅涉及产品结构。仅有关产品材料。仅涉及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就能直接获取。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该信息容易获得,无需付出特定代价。因此,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定,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知悉主体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的“公众”主要是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所以对权利人而言,即便有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商业秘密,也不一定就会导致信息泄露企业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晓。业务关系人,像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加工承揽商、修理商等,在一定范围内知悉。因为这些群体与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他们知道商业秘密,不构成“为公众知悉”。
知悉内容。依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相关规定:“前款所说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意思是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其精确的排列组合,又或者要素,并非是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普遍知晓或者容易获取的”可见 对于一项商业秘密 依据其存在方式 要素不同 企业既能主张相关信息的整体 也能是组成整体的要素 还能是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
3、知悉方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不为公众所知悉 意思是该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公开渠道” 不但涵盖电台 电视台 报刊杂志等传播媒体 还包含其他一切无保密义务的人所进行的信息传递 也就是任何一种口头的 书面的传递另外,公开销售和展示容易被模仿的产品、反向工程、行业内部出版物刊载的商业信息等被视为公开渠道。若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能通过上述几种途径获取,便不再是商业秘密,也不能再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以上便是华律网小编针对“公众所知悉的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这一问题给出的解答。同时,为您介绍了判断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相关法律规定。期望能对您有所助益。要是您的情况相对复杂,华律网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前来。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