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有着如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被公众知晓。其他知识产权是公开的。对于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一定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其专有性并非绝对,不具备排他性。若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了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那么他们与第一个人地位相同。商业秘密拥有者既无法阻止在其之前已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其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并非法定。它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还取决于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情况。一项技术秘密可能因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而延续很长时间。也可能因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其延续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商业秘密损失计算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用作定罪量刑以及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计入损失数额。这其中涵盖权利人自身的收入。还包含权利人预期在若干年内能获得的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这些: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情况。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如何。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商业秘密能否重复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转让情况。市场的供求状况怎样。
二是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当作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有个前提。即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且不为其他公众所知。对于非法把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情况。以其非法出卖的收入作为损失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作为损失额。
司法实践里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常常难以计算 法院一般将侵权人所获利润当作裁判依据 计算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得利润时 不能简单把销售额当作获利额 也不能用已生产产品价格总额乘平均利润率作为获利额 通常情况下 用销售额乘平均利润率作为获利额比较妥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涵盖已遭受的损失以及必然会遭受的损失,也就是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所获利益,不包含预期获利。只是要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有或潜在客户的交易能否达成存在不确定性,并非必然会成交,交易中的风险时刻都有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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