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是一项重要职责,这是党章赋予的。它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同时还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开展巡察工作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要点。
1、严格遵循巡察制度。巡察组在巡察时,要严格依据巡察制度的规矩行事,履行规定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其一,不干预被巡察地方的日常工作;其二,不处理被巡察地区的具体业务问题;其三,对于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其四,不履行查办案件的职能,倘若发现问题线索,按照类别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其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去处理。在此基础上,需处理好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的关系。巡察组人员少、时间紧且任务重,一方面要让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重视并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要指导和督促被巡察单位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以促进和完善工作。
突出巡察重点。依据《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央和省一级党委在一届任期内,需对所辖的地方、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然而,县一级的巡察工作,既要努力扩大巡察的工作范围,又要将巡察重点凸显出来。在巡察过程中,需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到全面兼顾。所以,在选择巡察对象时,要具备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要有震慑力。在方法层面,市和县可以进行联动。这样能够确保通过点的突破,进而带动整个面的推进。同时,还能形成有力的震慑效果,促使其他单位和部门主动去发现问题并纠正问题。在巡察过程中,巡察对象以及巡察的轮数不宜设定得过多,应该循序渐进,不断总结经验,以利于后续的再次行动。
发现问题需要做到准确。巡察的重点在于发现问题,然而并非要发现所有的问题,所以必须突出重点。在巡察过程中,要将群众反映强烈且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以及单位当作重点巡察对象,做到“哪里的问题集中就巡察哪里,谁的问题突出就巡察谁”。一旦发现问题,就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以此来取信于民。巡察时不仅要聚焦重点问题,还得精准地发现问题。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巡察不能以办案的方式去调查。然而,巡察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开展核实与了解的工作。这样做是为了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避免因为巡察工作不认真、不细致,而致使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出现失准、失实的情况,不让好干部受委屈,从而维护巡察工作的整体声誉。
加强督促整改。巡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发现问题,而整改是巡察工作的根本目的。对于巡察中所发现的问题线索,县巡察办应当建立起问题线索台账,并且指定专人来负责。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书记专题会作出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把巡察所发现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和倾向性问题,分别移交给纪委、组织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去处理,同时要及时进行督办。对于被巡察的地方和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且督促被巡察单位尽快将整改情况向党内和社会进行公开。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适时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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