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公众号上公布了第三批“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是,一家电动车店存在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与合格证相比,车体加长了 5 厘米,坐垫也加长了 5 厘米,并且拆除了脚踏骑行装置,这些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被摆放在店内待售。针对此情况,市场监管局对该电动车店作出了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管局对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处。该公司生产了侵犯“博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4 年 8 月 6 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依据线索,依法对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展开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未经授权,正在生产侵犯“博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该局于 8 月 22 日正式立案展开调查。
2024 年 5 月 8 日,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与品牌管理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此合同约定由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博德”注册商标的瓷砖,数量为 98 片。2024 年 5 月 15 日,该公司取得了与该合同相对应的使用“博德”包装和“博德”底标的授权书,授权的日期是从 2024 年 5 月 15 日开始,到 2024 年 5 月 25 日结束。合同期满后,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博德”注册商标瓷砖的生产。到案发时,一共生产了 288 片“博德”注册商标瓷砖。
闽清新东方陶瓷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过期了。在此之后,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就在瓷砖商品上使用了与“博德”以及“博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同时处以 7.6 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州高新区铭亮电动车店进行了查处,该店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
经查,福州高新区铭亮电动车店购进 25 辆电动自行车,这些电动自行车来自天津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之后,该店对其中 6 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改装后的车体比合格证上的车体加长了 5 厘米,坐垫也加长了 5 厘米。并且,该店拆除了脚踏骑行装置,将其摆放在店内待售。目前,上述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也没有违法所得。
福州高新区铭亮电动车店的行为是对电动自行车加装部件。这种行为违反了规定。规定是《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同时作出了罚款 3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建好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分店加价出售药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2024 年 1 月 23 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人所提供的信息,对福建好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分店的经营场所展开检查。在该店左侧的药品阴凉区,他们发现陈列着诉称的金喉健喷雾剂,其药品的商品标签显示价格为 38 元/盒。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店电脑销售系统的记录,得知 2024 年 01 月 18 日 12 点 26 分,该店销售了一盒金喉健喷雾剂,价格是 38 元。接着,他们又查看了该店的收费流水,发现在同一时间有一笔交易金额为 58 元的微信到账收入。随后,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建好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分店销售的是规格为 20 毫升的金喉健喷雾剂。该药品标价和销售价格一直是 38 元/盒。然而,在 2024 年 01 月 18 日 12:26 ,此店售出了一盒该规格的金喉健喷雾剂,却向顾客收取了 58 元。这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金喉健喷雾剂的行为,其货值金额为 58 元。该店在 2024 年 01 月 23 日与投诉人达成了和解。同时,将 58 元销售款退回给了投诉人。
福建好安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分店有加价出售金喉健喷雾剂的行为,且是在标价之外进行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2024 年 3 月 28 日,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相关方进行改正,同时作出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对福州市晋安区林惠娟厨具商行进行了查处,该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
2024 年 7 月 8 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晋安区林惠娟厨具商行的经营场所展开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炒菜灶。随后,执法人员对这一情况予以立案调查。
该规定为:燃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应采用管螺纹连接,螺纹应符合 GB/或 GB/的规定;采用非密封螺纹连接时应保证接口端面平整。涉案的 7 台燃气灶具是该商行在 2023 年 5 月到 2024 年 7 月这个时间段购进的。这些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总共是 916 元。
福州市晋安区林惠娟厨具商行进行了销售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这些商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该商行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 年 10 月 22 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改正。同时,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罚款 1832 元的行政处罚,并且没收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 7 台燃气灶具。
澎湃新闻记者 吴琪 实习生 李子欣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