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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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发出了相关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还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中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规定,为了强化税务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提升税务专业人员的素质,在对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之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在将其印发给你们,望你们遵照执行。
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所发的《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 号)被废止。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实施办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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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开展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工作。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 5 个科目,分别是《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 140 分。
考试成绩采用 5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式。在 5 个连续的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 个)科目的考试且成绩合格,就能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 2015 年,各科目合格成绩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得以顺延。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都具备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这些人员都可以去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只要是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就能够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若符合《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某一个,就可以免试相应的科目:
已评聘了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从事涉税工作已经满两年了,那么就可以免试《财务与会计》这一科目。
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从事涉税工作已经满两年,那么就可以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需要在 4 个连续的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参加考试需本人提出申请,接着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在按照规定程序且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会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的人员凭借准考证以及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点通常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果确实需要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就必须要经过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的批准。考试日期一般是在每年的 11 月份。
第九条明确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像命题人员、审题人员以及组织管理等相关人员,不可以参加考试。同时,这些人员也不能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而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要遵循自愿的原则。
考试实施机构需要严格依照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来执行。要遵守考试工作的纪律,切实把从考试试题的命制一直到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做好,一定要严防出现泄密的情况。
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会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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