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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表现形式解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回扣认定与特点

Time:2025年04月13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商业贿赂实际上就是刑法中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实践当中,对商业贿赂表现形式的认定是较为关键的,并且也是较为困难的。接下来,小编所收集的相关文章,将为大家带来关于商业贿赂有哪些表现形式的内容。

(一)给予或收受回扣

回扣指的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于账外暗中用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极为常见且最典型的形态,它具备两个特点:

一是“账外暗中”,即未在依法设立的、能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明确如实的记载。具体表现为不记入财务账,或者转入其他财务账,又或者做假账等情况。

二是按照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进行折算。倘若赠送的并非现金,而是财物,只要是依据比例来折算的,那么就能够认定为回扣。回扣的给予对象大多是对方单位或者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然而有时也有可能是促使交易达成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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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赞助费的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

这种手段仅次于回扣,较为常见。它与回扣有区别,回扣是与商品(服务)价款挂钩的,而这种手段不一定挂钩,可在交易行为各阶段发生。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要件,却不是商业贿赂的要件。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然而并非唯一形式。所以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认定时,无需将帐外暗中视为必要要件,这种情况在大型超市、卖场领域较为常见。供应商通过支付那些实际上并未发生业务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等,从而获取在商场的销售权,进而排挤掉其他竞争对手,获得独家销售权。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经营者采用钱财以外的方式间接贿赂,一方面是为了笼络对方经办人员并加强感情投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规避法律。例如,有一医疗设备公司以考察为名义,邀请医院的相关人员到国外去旅游,并且全部费用都由该公司来负担。

(四)违规附赠现金、物品行为

附赠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经营者会附带性地向交易相对人提供现金和物品。提供赠品的主体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一方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另一个经营者或消费者。赠品是随商品一起附赠的。附赠品包含现金和物品。附赠品会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而一同给付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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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所允许的范畴内,经营者给予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互相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既符合商业惯例,也符合法律规定。然而,除了小额广告礼品之外,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进行附赠。有一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常常采用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五)非法佣金

佣金指的是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给予为其提供服务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收受非法佣金的主要表现为暗中给予,并且双方都不将其入账。通常情况下,中间人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即中间人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没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即便入账,也不会记入“劳务收入”科目,而是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比较明显的是,保险公司以劳务费的名义向某些单位支付费用,而这些单位并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要调整以给付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来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也要调整以这种手段来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对于此种行为要一并进行处罚。

刑法将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在于它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并且给其他竞争者带来了不利影响。上述的五种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主要的表现形式,然而在现实里,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倘若你想要深入了解相关内容,可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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