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时讯焦点 / 正文
银保监局及财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相关事项通知

Time:2025年04月02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总体部署,要加快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要落实好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要是保险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要求,那么它就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本通知里所说的保险机构,指的是财产保险的总公司以及它的各个分支机构。

本通知所说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指的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省分公司以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农业保险秉持适度竞争的原则。保险机构在西部地区、深度贫困地区以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对较少的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得到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这一行为被鼓励,同时机构布局得以优化,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也得以完善。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农业保险。

公司的治理情况良好,内控管理也较为良好。在近 3 年的时间里,公司并未因为农业保险业务而受到重大的行政处罚。

有农业保险发展规划,且该规划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此规划包含经营策略、组织架构以及风控体系等内容。

有一个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该部门配备了 8 名及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是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的,并且该部门具有较强的农业保险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具备相对独立且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能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且能够完整、及时、准确地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七)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上一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180%以上;最近两个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在 180%以上;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150%以上;最近两个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样在 150%以上。

(九)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十)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总公司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三)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并且内控管理良好,在近 3 年的时间里,未曾因为农业保险业务而受到重大的行政处罚。

有专门的一个部门来管理农业保险,并且这个部门配备了 5 名或者 5 名以上从事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该部门具备较强的能够进行核保核赔以及风险管理的能力。

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管理的要求,查勘设备能够满足业务管理的要求,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也能够满足业务管理的要求,并且能够满足农业保险服务的要求。同时,还建立了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需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且这些专职人员的数量要能够满足当地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以及服务的需求。

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分公司若符合下列条件,便可向所在地的银保监局提出申请,请求豁免适用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所在地的银保监局会在对相关情况进行统筹考虑的基础上,按照程序予以豁免。

拟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与国家的精准扶贫战略相契合,也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符合。

总公司上一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100%以上,最近两个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在 100%以上。

(三)符合本通知第五条除第(二)项外的其他条件。

所在地银保监局豁免的省级分公司家数不得超过1家。

省级分公司如果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就不能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的农业保险经营。 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可以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不能采用共保形式。

农业保险共保体需加强自身的管理工作,要将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清晰,需强化对风险的管控力度,应鼓励开展适度的竞争以及创新活动,进而提升服务的能力以及水平。

保险机构若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停止接受新业务。如果逾期不改正,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将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总公司由于自身的缘故而主动停止农业保险经营的话,就应当向银保监会进行报告。

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由于自身方面的原因而主动决定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那么就应当向其所在的地方的银保监局进行报告。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退出了农业保险经营,那么它旗下的所有省级分公司也会自动退出农业保险经营。

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经营时,需严格依据规定处理尚未完结的责任,认真做好交接方面的工作,妥善地处理后续的相关事宜。

保险机构退出后,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并导致了严重影响,那么银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将会依照法律和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保险机构若出现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且持续满三年,倘若想要再次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那么依旧需要满足本通知所规定的条件。

十三、银保监会会在合适的时间对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银保监局会在合适的时间对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各银保监局需依据本通知的要求,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将辖区内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制定。

各银保监局需将管理规定以及符合辖区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从公布之日起算的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银保监会。倘若保险机构退出了农业保险经营,那么各银保监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把相关情况报告给银保监会。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或者开展农业保险共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倘若不符合本通知的要求,那么就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后的两年内达到本通知的要求。在那时候仍然没有符合条件的,就不可以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本通知所说的农业保险业务,包含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以及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业务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来参照适用。

本通知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指的是保险机构或者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农业保险(包含涉农保险)业务而受到以下这些行政处罚:其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被责令停止接受新的业务;被责令进行停业整顿;业务许可证被吊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受到行业禁入的处罚。

依法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就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来适用。

十九、本通知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2020年6月1日

标签:
关于我们
海文博阅网,打造全方位的文化信息阅读平台,涵盖社会动态、历史人文、生活百科等广泛内容。我们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资讯和深度文章,让阅读成为获取知识、拓宽视野的桥梁。在这里,您可以随时随地畅游知识的海洋,感受阅读的魅力。
发文扫码联系站长微信
Copyright ©2021-2025 Comsenz Inc.Powered by©haiwenboyue 文章发布联系站长:dat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