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法律依据为,《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其文号是劳部发〔1994〕503号 :
企业对于职工,若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企业便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有高级管理人员,有外勤人员,有推销人员,有部分值班人员,还有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里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还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职工,因生产特点,因工作特殊需要,因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种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过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交通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铁路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邮电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水运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航空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渔业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行业的部分职工,建筑行业的部分职工,制盐行业的部分职工,制糖行业的部分职工,旅游行业的部分职工,这些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 。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也应根据《中华人民》
依据《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要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恰当方式,以此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得以实现,以及生产、工作任务能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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