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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理论解析:工作职责、岗位要求与货币资金管理全指南

Time:2025年04月24日 Read:6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出纳理论

一、什么是出纳

这些工作综合起来就是出纳的工作总称。

从广义角度而言,但凡涉及票据、货币资金以及有价证券的收付事宜,还有它们的保管与核算工作,都归属于出纳的范畴。从狭义层面来讲,出纳仅仅指的是各个单位会计部门专门设置的出纳岗位或者相关人员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出纳这一职务是随着货币以及货币兑换业的兴起而产生的,其中“出”的意思是支出、付出;“纳”的意思则是收入。具体来说,出纳工作就是对货币资金、票据以及有价证券的进进出出进行管理的一项工作。

二、出纳岗位工作职责

5. 能够熟练使用财务软件和办公软件。

(一)出纳岗位的工作内容:

1.资金结算:

(1)办理现金收付,严格按规定收付款项;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2.资金管理:

(1)办理往来结算,加强往来借支跟进;

(2)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

(3)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5)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3. 工资发放

(1)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

(2)审核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

(二)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

做好现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现金的收付工作,以保证现金收付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依据规定和协议,做好应收款相关工作,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收款的情况;

保管好现金,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需负责赔偿。保管好各种印章。保管好空白支票,对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保管好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需负责赔偿。保管好空白收据,对空白收据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保险箱密码要保密,保管好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要确保库存现金不超过定额。不能坐支现金,也不能挪用现金。不可以用白条来抵顶库存现金,要保持现金的实存与现金账面保持一致。要及时清理账目,督促因公借款的人员及时进行报账,杜绝出现个人长期欠款的情况。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费用报销和收付款审批手续,来办理现金及错行结算业务。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需经过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公司领导的审核签章,之后才可以办理。

每天在工作日结束之前,要及时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然后,将盘点后的结果与结出余额的现金日记账以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对。接着,填写《资金日报表》。要确保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以及账账相符。同时,负责编造每月的现金支出计划,把资金渠道区分清楚,按照计划支付现金,并且编制各种资金流动报表。

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工作,同时负责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要做到每天结算、每月结账。在月末的时候,需要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如果两者不相符,就需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根据账务处理的需求,要及时把手中的单据整理好并移交给会计主管,让其编制记账凭证。同时要配合会计人员做好每个月的报税工作以及工资的发放工作。在这些工作中要做到及时且准确,不能没有原因地拖延延误。

出纳员不能兼任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根据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出纳工作交接书

(一)出纳工作交接书

出纳工作交接需做到以下两点:其一,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需办理清楚相关手续;其二,交接过程中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交接时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工作,要做到账账相互核对,账款相互核对。交接清理完毕后,要填写工作交接书,将所移交的票据、款项、物品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照清册向接交人逐一清点清楚,接着由移交方、接交方、监交方三方签字并盖章。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_职责出纳人员工作流程_职责出纳人员工作内容

出纳在进行工作交接时,通常会被要求编写出纳工作交接书,以此来明确责任。其具体内容如下:

交接程序

交接内容

第一阶段

交接准备

将已经受理的业务处理完毕。

日记账登记完成后,要计算出余额。然后在最后一笔余额的后面,加盖出纳人员的签章。

整理需要移交的各类资料,对于尚未了结的事项以及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撰写书面的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明确要办理移交的各项物品,包括账薄、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等。实行电算化的企业,移交人员需将计算机的相关数据也列清。

日记账需与现金总账和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并相符。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要和库存现金保持一致。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保持一致。

在银行存款日记账扉页的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接着加盖个人签章。

第二阶段

交接准备

库存现金需依据日记账余额当面进行点交,不能有短缺情况。倘若接替人员察觉到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出现“白条抵库”的现象,那么移交人员就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把问题查清。

有价证券的数量需依据备查账登记的数量进行点收,有价证券的金额要依据备查账登记的余额进行点收。如果发现有价证券的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那么就要按照账面余额进行交接。

日记账必须完整无缺,不得有遗漏。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完整无缺,不得有遗漏。如果有短缺情况,需要查明原因。并且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是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需要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得保持一致。出纳人员在进行交接之前,必须向银行申请把对账单打印出来。要是存在还没有到账的款项,那就还需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以及支票专用章等。

实行电算化的企业中,交接双方需在电子计算机上对相关数据进行实际性的操作。在确认有关数据准确无误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接。

第三阶段交接准备

出纳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同时,交接双方还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企业名称、交接日期等相关信息。此外,监交人员也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自身的职责。

移交人员需继续运用移交之前的账薄,不可擅自另行设立账簿,以此来确保会计记录能够前后连贯,内容保持完整。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案例1:

20xx 年 01 月 30 日,公司原先的出纳员小张由于工作调动的缘故,把自己的工作交接给了你。截止今日,库存现金有 1950 元,银行存款为 .02 元。有现金日记账 2 本,银行存款日记账 2 本,收据 2 本。有空白普通支票 10 张,号码从某号至某号;还有空白普通支票 10 张,号码从某号至某号。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10 张,空白银行本票 10 张,空白银行汇票 10 张,从某号至某号。有现金收讫印章 1 枚、付讫印章 1 枚,银行收讫印章 1 枚、付讫印章 1 枚,法人印鉴印章 1 枚。除此之外,无其他资料。请填写与原出纳小张的《出纳工作交接书》:

出纳工作交接书

转交原出纳员 ,因工作调动,财务处已决定将出纳工作交接给

接管。现办理如下交接:

(1)交接日期:年月日

(2)具体业务的移交:

库存现金在月日时的账面余额为元,实际库存与账面余额相符,月的记账余额与总账余额也相符。

库存国库券:元,经核对无误;

银行存款余额 万元,经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相符。

出纳人员工作职责_职责出纳人员工作流程_职责出纳人员工作内容

(3)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文件:

本年度现金日记账本;

本年度银行存款日记账本;

空白普通支票张(号至号);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张(号至号);

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张(号至号);

空白银行汇票张(号至号);

空白电汇张(号至号);

空白银行本票张(号至号);

金库暂存物品明细表份,与实务核对相符;

(4)印鉴:

公司财务法人印鉴印章枚;

公司财务处现金收讫印章枚;

公司财务处现金付讫印章枚。

公司财务处银行收讫印章枚;

公司财务处银行付讫印章枚。

(5)其他:

电脑及密码、保险柜及密码、网银盾、数字证书等。

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如下:在年月日前的出纳责任事项由某人负责;从年月日开始的出纳工作由另一人负责。并且,以上移交事项都已经过交接双方的认定,确认无误。

(7)本交接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人:(原出纳签名) 接管人:(现出纳签名)

监交人:(财务主管签名) 公司财务部(公章)

年月日

(二)交接各方的责任

3. 相关制度规定了交接工作中各方责任的明确方式。

出纳人员进行交接时,通常由会计主管人员来监交。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上级领导一同参与监交。

监交过程中,若移交人交代得不清楚,或者接交人有意刁难,监交人员就得及时进行处理和裁决。要是移交人不进行交代或者交代得不清楚,就不能离职,不然的话,监交人和单位领导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移交时,交接双方人员需当面进行查看、点数以及核对等操作,且不得让他人代为进行这些行为。

交接之后,接管的出纳人员需及时前往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更换出纳人员印鉴的相关手续。同时,要对保险柜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还要对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的条件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倘若这些方面不够妥善、安全,就必须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接管的出纳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过来的账簿,不可以自行另外开设新的账簿,以此来维持会计分录的连贯性。对于移交过来的银行存折以及未使用的支票,应该继续予以使用,不能将其搁置不管或者随意浪费,防止单位因此而遭受损失。

交接完毕后,移交人需要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资料已经完成了移交,就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

出纳交接的各方责任主要包含原出纳(移交人)的责任和新任出纳(交接人)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在交接完成后,如果发现移交人也就是原出纳在交接之前经办的出纳业务存在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那么依然由移交人(原出纳)来承担责任;在交接之后,移交人(原出纳)之前尚未完成的事项,移交人(原出纳)仍然有责任协助交接人(新出纳)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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