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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联合印发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队伍建设

Time:2025年04月23日 Read:10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各省的团委、自治区的团委、直辖市的团委,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少工委: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年儿童的朋友,与少年儿童关系亲密,是少年儿童的指导者。少先队的各项工作要依靠少先队辅导员来实施,各项任务也需要少先队辅导员去具体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等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22 号),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精神也需贯彻落实。按照“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工作要求,要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素质,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少先队事业深入发展。在此背景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国少工委研究制订了《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这是一份对于加强少先队制度建设以及队伍建设有着重要意义的文件。现在把《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发放给你们,希望各地能够认真地去贯彻和执行。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人事部

全国少工委

2007年6月11日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朋友且给予指导,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一部分,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力量。为提升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水平,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规范,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本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少先队组织要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成为少先队员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着坚定的政治方向,能够自觉地践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且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热爱少年儿童,对少先队工作充满热爱。品行端正,作风良好且正派,具备奉献精神,全心全意地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掌握教育规律以及当代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让少年儿童通过实践体验来提升全面素质。

综合素质较为全面,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同时也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并且还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农村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以及乡(镇)总辅导员需具备中师及以上文化程度。城区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以及省(区、市)、市(地)、县(市、区)总辅导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培训中心_中则培训_培训中图片带字

县(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 3 年以上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规定,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专业培训,此培训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同时,还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

第三章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其中,省级的总辅导员应设在同级团委,市级的总辅导员也应设在同级团委;而县(市、区)级的总辅导员,既可以设在同级团委,也可以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区、市)的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来配备。市(地)的总辅导员也应按此标准配备。县(市、区)的总辅导员同样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进行配备。乡(镇)的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

在管理方面应做到:

小学若有 15 个教学班及以上,中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若有 8 个教学班及以上,就应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以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者团委副书记兼任。

大队辅导员在被学校明确聘用的人员范围内,依据队章规定进行聘请,聘期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如果考核不合格,可随时予以解聘;而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继续聘任。当学校对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要征求上级团委的意见,并且要做到缺额就及时补充。团组织在聘请辅导员时,应当举行仪式并颁发聘书。

大队辅导员按照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并且可以列席校务会议。如果有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并且成绩特别突出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将其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大队辅导员每周兼课通常不超过 6 课时,而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 10 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需折算为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在节假日,大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时,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的调休。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来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通常由班主任来兼任,同时也可以由其他任课教师兼任。在聘请中队辅导员的时候,需要举行相应的仪式,并且颁发聘书。

学校和社区少先队组织需至少聘请一名志愿辅导员。这些志愿辅导员可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中聘请,也可从优秀青年学生中聘请,还可从志愿者中聘请,同时也可从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并且,聘请志愿辅导员时要举行仪式,为其颁发聘书。县(市、区)少工委需对志愿辅导员进行及时的登记注册工作,同时还要对他们开展培训。

第四章辅导员的职责

- 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基层辅导员遇到的实际问题。

8. 协助社区少工委的工作。

6. 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其三,为学校和社区的少先队工作营造条件,给予支持。

第五章对辅导员的培训

各级少工委需将对辅导员的培训当作重要工作任务。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可利用寒暑假以及节假日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还要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中则培训_培训中图片带字_培训中心

第十七条辅导员培训的宗旨是“实际、实用、实效”。应着重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培训:一是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二是在岗期间的业务培训;三是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八条辅导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含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以及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方面。对于辅导员培训的大纲、计划和教材,需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少工委组织专家来进行编写。

第十九条辅导员培训依据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来实施,此培训分为全国、省、市、县四个层级。全国少工委以及省级少工委的培训主要是针对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以及进行专项培训。市(地)级和县级(市、区)级的两级培训要将范围扩大到中队辅导员。县级少工委的培训应以中队辅导员为主。

各级少工委需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将各级团费的 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及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校应当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之中。

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其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通常不少于 3 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以及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包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5 天。培训结束后会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六章对辅导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省(区、市)的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负责考核,市(地)的总辅导员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县(市、区)的总辅导员由同级少工委负责考核,乡(镇)的总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市(地)的辅导员由同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县(市、区)的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少工委共同考核,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负责考核中队辅导员,大队辅导员也参与对中队辅导员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各级总辅导员的考核可以与单位工作考评相结合,一年进行一次。对于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且要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其一,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其二,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其三,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这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会被当作辅导员聘请以及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若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就应当予以解聘。

考核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辅导员的考核结果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同时要报上级少工委进行备案。

第七章对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于那些经正式聘请的各级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如果他们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作出了特殊贡献,那么就会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进行表彰,并且会授予他们“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荣誉称号。

受到表彰的乡(镇)优秀总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

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类奖励以及研究成果,应和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以及研究成果被同等看待,且要记入本人档案,将其作为考核、聘用、职务晋升以及工资提升的重要依据。

共青团组织表彰的有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有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要在其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教育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发文的这些部委。省级少工委能够联合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6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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