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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5年04月20日 Read:6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 5 起案件。这些案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目的是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此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全社会营造出自觉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

在此次公开宣判的案件里,被告人没有直接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然而,他明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谋取不法利益,却为了那所谓的“好处费”,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将其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这实际上是在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使得受害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扩大,同时也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坚决对其进行打击。

案例一

2021 年 6 月,被告人阮某某在逛街。期间偶遇绰号为“牛三”的工友。闲聊时,“牛三”男子告知阮某某,若帮他去开通几张银行卡,且每天在手机上动动手指转转账,就能够得到“返点”。

事后,阮某某把自己办理的 3 张银行卡卡号给了“牛三”男子。他按照“牛三”男子的要求,把银行卡中收到的钱存入自己的微信钱包。接着,又把微信钱包中的金额转到其他指定的银行卡,以此进行资金结算。每天,他从转出金额中收取 2%的利润。经查,阮某某涉案的 3 张银行卡结算金额总计.82 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一,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要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阮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328.02 元,将其没收后上缴国库。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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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被告人黄某某把自己名下的六张银行卡交给好友谭某某去使用。谭某某借助这六张卡,在某 App 上为一个昵称为“好运来”的人进行支付结算操作,并且从中获得了按照约 0.2%转账流水额比例计算的提成。

6 月底,黄某某知晓谭某某借助其银行卡开展帮助违法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事宜后,依然持续同意谭某某使用其银行卡。在 2021 年 4 月到 7 月这段时间里,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给黄某某支付 50 元到 200 元不等的报酬,总共 3546 元。经调查,涉案的六张银行卡结算金额为.68 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二,需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外,对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546 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0 年 10 月,被告梁某某通过老乡的介绍结识了被告唐某某。在一次闲聊期间,梁某某得知收购别人的银行卡四件套(包含银行卡、密码、U 盾和绑定电话卡)并将其卖出,能够获得 2000 元的好处费。

事后,梁某某把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后转售赚钱的途径告诉了被告人覃某某。不久,覃某某用 1500 元收购了王某的一张银行卡“四件套”,接着以 1800 元把它转卖给了梁某某。梁某某又把收购的王某的银行卡“四件套”以 2000 元转卖给唐某某,唐某某最后把上述银行卡“四件套”转卖给了其他人,获得了 2600 元。

经查,王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同时,该银行卡的进账流水金额总计为.9 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覃某某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也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梁某某犯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600 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 元,以及追缴被告人覃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 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覃某某的一部手机(型号:),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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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的某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处在钦州湾广场供电局的对面,独自坐在草坪上。这时,一名陌生男子与他搭话。陌生男子透露,如果李某卖一张银行卡给他,李某能够获得 500 元报酬。李某觉得自己恰好没有工作,并且急需用钱,于是就与该名男子约定在第二天去银行办理新卡并卖给他。

次日上午,李某与该名男子一同前往银行办理了 3 张银行卡。之后,李某以每张卡 500 元的价格将这 3 张银行卡卖给了该名男子。经调查得知,上述 3 张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其流水金额总计 49 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要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外,还需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 元,并将此款上缴国库。

案例五

2021 年 3 月,被告人谭某某在网上办理信用卡。他在手机上下载了某 App 后,在该 App 中看到了许多关于帮别人转账可获利的广告。接着,他点进了一条内容为“回收银行卡五张 800 元,帮转账每天获利 0.2%”的广告。随后,有一个叫“好运来”的人发来信息,称只要每天用银行卡将一些赌博的钱转到指定账户,就能轻松赚钱。

次日,谭某某开始陆续把自己的 7 张银行卡账号以及密码发给“好运来”,同时也把朋友的 7 张银行卡账号、密码发给了“好运来”。之后,谭某某按照“好运来”的要求,将这些银行卡收到的资金转出到指定账号。事后,会依据每天的转账流水进行结算,从而获取 0.2%比例的提成。经查,这些涉案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的流水金额总计.43 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谭某某持有的华为 P40 手机 1 台、华为手机 1 台、OPPO 手机 1 台、中国银行储蓄卡 1 张、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卡 1 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 1 张,这些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被告人谭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0 元也被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他人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自己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银行账户,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犯罪分子会收买来银行卡、电话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联络以及收取被害人钱款,从而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需警惕电信网络诈骗,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可轻信来源不明的电话和短信内容,不能随意给陌生人转账、汇款,也不能泄露银行账户及密码,切实增强防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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