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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上海票交所提示商票付款期限调至6个月,引发行业三大思考

Time:2025年04月16日 Read:37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8 月 11 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在票据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一则提示。提示中称,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以促进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是从出票日到到期日为止,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并且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商业汇票的贴现人最近两年不得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商业汇票的期限从1年变为6个月,我们需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工期比较长的建筑工程行业怎么办呢?资金来源多元且不稳定的建筑工程行业又该怎么办呢?

对于电子债权而言,没有监管且没有期限要求的情况下,其多久流转是否为利好呢?

商业汇票的期限被缩短到了 6 个月。那么,这是否真的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呢?

之前一直开具 1 年期商业汇票的企业,其自身的流动性压力该如何快速得到解决呢? 企业之前一直开具 1 年期商业汇票,那它自身的流动性压力怎样才能快速地得以解决呢? 一直开具 1 年期商业汇票的企业,自身的流动性压力如何能够快速地被解决呢?

相关公告全文如下:

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用户: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打算修订相关办法,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推动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同时,要缩短票据的最长付款期限,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是从出票日开始到到期日截止,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披露自身的信用信息。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出现票据持续逾期的情况,同时贴现人在最近两年内也不得出现票据持续逾期的情况。并且,承兑人和贴现人在最近两年内都不得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办法的实施时间依据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相关公告来确定,关于具体规定,可参见办法及相关细则。

按要求完成信息披露。

特此提示。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1日

今日票交所再次发布通知,除上述通知之外,还提示了网上银行票据业务相关数据的安全防范。全文如下。

票交所发布了一则通知,要求会员机构做好网上银行票据业务相关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近期,我们监测到个别所谓“票据交易服务平台”有这样的行为。这些平台诱导企业用户,利用非正常渠道来截留、上传票据数据,或者通过安装外挂软件等方式,获取会员机构网银系统里的票据数据信息。之后,它们对这些相关票据数据进行再加工,形成服务产品并对外出售以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导致个别用票企业的票据业务数据以及商业秘密存在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在 2020 年发布了《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JR/T 0068-2020,以下简称《规范》)。依据该《规范》的有关要求,为了切实维护会员机构以及用票企业的票据数据信息安全,特此提醒会员机构要认真做好网银系统相关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会员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自身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要做好网银系统客户端运行环境的安全检测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来提升网银客户端的安全级别,针对不同的安全等级,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各会员单位需建立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把诸如“识票据”这类票据信息采集软件归入风险识别清单之中,对这类软件展开检测工作并给予风险提示,以防此类软件借助网银页面截图等手段引发信息泄露问题,从而切实保障用票企业的信息安全。并且《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议》对系统和数据安全等方面也作出了约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票交所将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票交所将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违反《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议》的行为,票交所将依约进行处理。

各会员单位要加强自身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以及加固工作。要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要及时将网络安全隐患排除掉。尤其要加强对互联网系统的安全监控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要对非法采集和恶意篡改票据数据的行为进行有效防范。要依法保护好用票企业的信息安全。

各会员单位需采取有效举措,做好关于用票企业的信息安全宣传引导工作。要提升用票企业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以及网络安全意识。需提醒票据信息泄密所产生的影响、危害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还要不断健全并完善票据市场的风险检测和防范机制,以确保票据市场能够安全平稳地运行。

上海票据交易所

2022年8月12日

它是票据标准化交易的未来。

2022 年 1 月 14 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这个征求意见稿里,有关于商票付款期限的相关表述以及要求。

本次票交所的提示承接了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2022 年 2 月 14 日是该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日。我们猜测《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近日可能会出台。

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以及再贴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推动票据业务健康发展,同时该办法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业汇票是一款支付工具。它从链条上与企业的融资行为以及银行的融资能力相关。它从金融行业层面对社融数据产生影响。所以该政策出台后受到了比较高的关注度。

《办法》修订稿涵盖总则、承兑等方面,还有贴现与再贴现、风险控制等内容,包含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设有法律责任及附则,总计八章四十二条。主要的内容具体有:

一是要明确承兑和贴现的资质要求。承兑以及贴现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要符合监管方面的要求。承兑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要良好,具备到期能够进行付款的能力。持票人在申请贴现时,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一是加强风险防控。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其最高承兑余额需控制在该承兑人总资产的 15%以内;同时,保证金余额要控制在承兑人存款规模的 10%以内。

一是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进行缩短。二是明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是从出票日开始,一直到到期日结束。三是规定最长的付款期限不能超过 6 个月。

一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企业若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就不得开展票据业务。二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财务公司若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就不得开展票据业务。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银行若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就不得开展票据业务。

一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要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加强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要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要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四是加强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要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要对逾期兑付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六是加强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要对逾期兑付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七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要对无真实交易关系承兑贴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八是加强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要对无真实交易关系承兑贴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九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要对欺诈骗取承兑贴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十是加强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要对欺诈骗取承兑贴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十一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要对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十二是加强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要对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新旧对比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一种票据。这种票据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且不限于这些形式。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各项业务,如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需要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汇票相关系统来办理,同时要遵守系统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制定的相关规则。并且,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本办法所称承兑,意思是付款人会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这是一种票据行为。

第五条中,所称贴现指的是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贴付一定利息,然后将票据转让给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法人的这种行为。持票人所持有票据必须是依法依规取得的,并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不过因税收、继承、赠与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已经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的这一行为,并且它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需遵循一定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公平自愿。同时,还需遵循诚信自律。并且要遵循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 兑

第八条所说的银行承兑汇票,指的是由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而言,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驻机构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允许办理票据承兑业务;

(三)有健全的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

最近二年内,没有出现过在 6 个月以内有 3 次以上付款逾期的情况,也没有出现过连续 3 个月以上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 19 号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的情况。

(六)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指的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承兑的商业汇票。对于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而言,除了要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一)财务公司所属集团法人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财务公司所属的集团法人在最近二年内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并且也没有出现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财务公司及所属集团法人在最近二年内,没有出现过在 6 个月以内有 3 次以上的付款逾期情况;也没有出现过连续 3 个月以上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 19 号去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且承兑的企(事)业法人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对承兑的票据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最近二年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在 6 个月以内有 3 次以上的付款逾期,并且连续 3 个月以上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 19 号来披露承兑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人在开展承兑业务时,需要严格地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同时,出票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资信。并且,承兑的金额要与真实交易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互匹配。

第十三条,银行承兑和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需要进行严格管理。若担保品是保证金,那么就应独立设置保证金账户,并且该账户不得被挪用,也不能随意提前支取。

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且该法人具有依法设立的资质以及贷款业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的规定;

最近二年内,没有出现过在 6 个月以内有 3 次及以上付款逾期的情况;也没有出现过连续 3 个月以上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 19 号披露承兑信息的情况。

(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处于依法的状态,这些法人是合法的组织;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非法人组织也是存在的。

(二)贴现票据为依法合规取得;

与出票人或前手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不过因税收、继承、赠与而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除外。

贴现是纳入承兑人授信管理的。

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时,应秉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贴现资金的投向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信贷政策,并且要优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给予支持。

持票人能够借助票据经纪机构来进行票据贴现的询价以及成交。并且,贴现的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所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来开展。

票据经纪机构需是票据业务活跃且市场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要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以及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和经纪渠道,同时票据经纪业务要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开来。

转贴现依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29 号)来执行。

具有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业务办理规定了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这些规定需被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金融机构应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时保持审慎态度,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防范。

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以及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能超过该承兑人的总资产的 15%。同时,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 10%。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能够依据金融机构的内控情况,设定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的上限以及其他监管指标。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是从出票日开始一直到到期日为止。并且规定,其最长的时间不能超过 6 个月。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来披露承兑人名称等票据主要要素以及信用信息,同时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也应当如此。另外,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其信用信息。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及时;二是要真实;三是要准确;四是要完整。

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时,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来核对票据披露信息。如果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就不能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商业汇票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能够借助中国人民银行所认可的途径来核对票据的相关信息。倘若信息不存在,又或者记载的事项与披露的信息不相一致,那么被背书人就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用以识别票据信息的真伪以及其中所蕴含的信用风险,同时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并且在债券市场没有信用评级,那么在鼓励商业汇票流通之前,应当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并且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将评级结果进行披露。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来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如果承兑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或者存在遗漏现象,又或者存在延迟问题,那么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就应当向市场发出提示,同时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市场进行依法的宏观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应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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