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分立事项的会计核算方式,要判断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准则中关于权益性交易的会计精神来看,若分立未改变原有经营业务,就应当按照权益性交易的会计精神来处理,也就是遵循账面价值原则。
6.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是不可以相互结转弥补的。
59 号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若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其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其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能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其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其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获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新股”),倘若需要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本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即“旧股”),那么“新股”的计税基础应当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来确定。如果无需放弃“旧股”,那么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里选择确定:一是直接把“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二是依据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对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进行调减,然后把调减后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2) 公司处理方式
1) 公司 2019 年6 月分立的目的
河合电器及恒诺投资主要进行投资业务,此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还存在一定风险。分立前,恒诺投资持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88 万股股票,其市价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继续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不符合公司聚焦于电热元件及组件主业的目标与定位,也不符合上市要求。公司股东进行了协商,决定把公司持有的河合电器 20%股权以及恒诺投资 20%股权剥离出来单独运营,这些股权通过派生分立的形式分立到新设的河合企管公司。如前文所述,公司进行分立有着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不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作为主要目的。另外,公司分立不会对分立前后股东的股权比例造成改变,且全部是以股权作为对价;在分立后的连续 12 个月期间,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没有被改变;分立之后的两家公司的股东,在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都没有转让所获得的股权。
2) 公司分立的具体会计处理
被分立企业:
借:实收资本 24,000,000.00(账面价值)
借:其他综合收益 170,147,518.06(账面价值)
借:盈余公积 21,225,546.42(账面价值)
借:未分配利润 49,708,131.67(账面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265,081,196.15(账面价值)
分立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5,081,196.15(账面价值)
贷:实收资本 24,000,000.00(账面价值)
贷:其他综合收益 170,147,518.06(账面价值)
贷:盈余公积 21,225,546.42(账面价值)
贷:未分配利润 49,708,131.67(账面价值)
公司分立事项主要包含两项独立核算业务的分立。公司所持有负债皆为电热元件的经营性债务,与被分立业务没有关联。所以,分立主要涉及资产方面的分立。公司依据分立时点,把被分立资产依据其账面价值进行清理。分立减少的实收资本是按照持有河合电器和恒诺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来确定的。分立减少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部是持有河合电器和恒诺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的金额。分立减少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按照分立决议约定的金额来确定的。
公司分立符合 59 号通知的第五条规定。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进行分立会计核算时按照账面价值进行核算,这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