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适用该制度时,在所有权让与之际,租赁合同需已成立且生效,即租赁关系须有效存在。同时需注意,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仅租赁物让与契约无法实现物权变动,对于动产需交付,对于不动产需登记。
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租赁关系确实有效存在,然而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只是与第三人达成了房屋买卖的意向,并未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也就是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形下,该制度就没有可以适用的空间了。
租赁物已交付给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构成要件中的交付,一方面要求出租人已交付租赁物,另一方面还需要承租人持续占有租赁物。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若承租人未占有租赁物,就表明其未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没有这种收益也就失去了强化租赁权的基础;其二,承租人未占有租赁物无法起到公示作用,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不应赋予租赁权对抗力。
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内。“买卖不破租赁”的本意是,当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承租人自身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效益可能会面临受损的风险。
2、买卖不破租赁在拍卖中怎样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在拍卖过程中适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所有权人拍卖租赁物,也不会对租赁关系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因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而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也不能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拍卖同样是不破租赁的。拍卖是一种买卖方式。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会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然后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所以拍卖也是不破租赁的,但前提是租赁合同要经执行拍卖的法院认可。
3、买卖不破租赁是如何定义的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所有权人把租赁物转让给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因为自己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且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简介:
《合同法》中有规定,例如第 229 条规定,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会对租赁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9 条规定,在私有房屋的租赁期内,若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而导致房屋产权发生转移,那么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依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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