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通知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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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发出了相关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的人事部门,还有中央管理的企业。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中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规定,为了强化税务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提升税务专业人员的素质,在对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之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如今将其印发给你们,望你们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之后,原人事部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 号)废止。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暂行规定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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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提升税务专业人员的素质,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并且纳入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简称TA)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这表明他们已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和水平,且这种能力和水平是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大纲,实行全国统一的命题,实行全国统一的组织的考试制度。在原则上,每年会举行 1 次考试。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实施任务。其组织成立了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以及考试合格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会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所开展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它们会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去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以及考试合格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要恪守职业道德,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需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中的某一个,这样才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的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 2 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的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 3 年。
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同时,若取得其他学科门类的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 1 年。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后,会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证书。这个证书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并且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要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7. 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不断更新税务专业知识。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具备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开展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如开展涉税鉴证工作,开展申报代理工作,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这些规定包括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规定。通过参加继续教育,他们能够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职业素质,增强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有登记服务制度。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会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要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如果在工作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违背了职业道德,并且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就会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其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还会向社会进行公告。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进行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也要严格遵循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 号)的规定,所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保持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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