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申报的目的是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后,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以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具体包括:工商登记变更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如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还有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若按照规定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那么应当在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以下证件前往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其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其三,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从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对变更税务登记进行审核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且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也发生变更时,税务机关会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时,税务机关不会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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