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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于 10 月 25 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相关业务的要求,并且进一步扩大了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范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其资金会被长期锁定,是用于养老保障目的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要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要么年满 60 周岁。它是一种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交费方式较为灵活。它的最低起投金额和追加金额都比较低。同时,它可以进行趸交、年交和月交等方式。此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要求保险公司采用“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这样就能为消费者提供多个投资组合,这些投资组合的风险偏好各不相同,且至少有一个。
2021 年 6 月 1 日开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浙江省(包含宁波市)以及重庆市进行试点。参与试点的公司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同时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有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还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 6 家机构。
2022 年 3 月 1 日开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区域拓展到了全国范围。在原本的 6 家试点公司之外,养老保险公司被允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在这些保单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投保的保单件数约为 7.9 万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自试点开始之后,业务的进展一直处于平稳状态,在社会上也得到了良好的反映。金融监管总局对试点经验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总结,并且广泛地听取了各界的意见,随后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变为正常业务,凡是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展经营。
从业务经营条件方面来看,《通知》针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中,所设定的资本充足性等条件要求,在行业内属于“最严格的一档”,并且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所需要满足的条件较为近似。
《通知》明确以下两点:其一,所有者权益需不低于 50 亿元,同时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 75%;其二,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相应标准。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进行相应的业务调整。
从机构数量方面来看,那些可以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上述业内人士预计,行业中大概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也就是 30 多家,能够满足《通知》所要求的开展业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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