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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院判例:原告以被告抢走客户起诉败诉,受保护客户名单需5条件

Time:2025年04月12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豫01 知民初 834 号判例里,原告因为被告抢走了客户而提起起诉,然而最终还是败诉了。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通常是指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所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这些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信息。从上述规定能够看出,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客户名单应当具备以下 5 个条件:其一,具有深度的特殊客户信息。原告主张涉案的客户名称、地址、交易习惯为商业秘密,这些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二是具有非公知性;三是具有价值性;四是具有保密性。所以,应参照上述条件对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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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客户指的是形成了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因为只有在长期稳定的交易中,才能够形成那种只为交易双方所知晓,且区别于公知信息的深度信息。只有具备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才能够排除那些偶发的交易以及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这样才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不会使原告的权利被不当扩大,从而达到立法的平衡保护。法院逐一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剥离:一是时间长短及交易频率,二是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三是交易往来内容。交易关系需长期且往来频繁,时间与频率应相互补充,若在近年内频繁交易或者常年有规律地交易,均可被视为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然而,在本案中,原告与相关客户仅交易过一次,无法达到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

其次,法律中的“客户”概念与普通民事主体概念不同,其中包含着存在某种交易机会这一内容。普通民事主体的公知信息确实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取到。然而,要认定交易机会,比如是否有交易需求、分析价格接受程度以及交易习惯等,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也就是说,从众多普通民事主体信息中筛选并分离出具有交易机会的少量客户,是需要花费时间、资金和劳动的。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同时,还涵盖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这些能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所以,仅仅因为民事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能够从公开渠道获取,这并不等同于这些信息就是公众知信息。在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涉案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原告万特公司与涉案客户未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其掌握的交易价格具有偶发性,客户交易意向具有偶发性,支付方式也具有偶发性。不能仅因一次的交易行为,就认定万特公司掌握了客户的交易习惯。本案中,原告与涉案客户未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原告所掌握的交易价格、客户交易意向以及支付方式都具有偶发性。不能仅仅因为一次的交易行为,就认定原告掌握了客户的交易习惯。

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豫01民初1275 号判例里,原告取得了完全的胜利。至于原告的知名背景是否产生了作用,这一点并不清楚。然而,从该判例中能够看出,大公司在商业秘密的合规方面做得比较扎实,特别是结合内部审计的证据,使得证据链更加完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握的客户名单,与第三方勾结并从中牟利。原告因此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并要求被告进行赔偿。这种客户名册能够为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公司的经营信息。原告制订了《信息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制订了《信息资产分级管理规定》,设置了电脑屏保提示,与有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签订了劳动合同等。通过这些措施,原告对涉案客户名单采取了保密措施。所以,涉案客户名单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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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 知民初 324 号案件中,原告取得了胜诉。在本案中,原告胜诉的关键之处或许在于法官形成了自由心证,从证据盖然性的角度推断出被告确实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非原告的证据链绝对完整。仅从客户名单方面来看,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原告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中的某公司,不但涵盖了诸如名称、地址之类的公开信息,还包含了联系信息、支付方式以及技术参数等较为深入的信息。并且,客户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的手机号码,是无法通过网络进行查询获取的。原告与客户的合同约定了定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等支付方式,约定了发货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等支付方式,约定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等支付方式;同时也约定了工作电源的技术指标、热泵参数的技术指标、干燥温度的技术指标、烘室尺寸的技术指标、操作台的技术指标、设备重量的技术指标、循环风机的技术指标、离心风机的技术指标、环保要求的技术指标。这些联系方式是不能在公开渠道轻易获得的,这些支付方式也不能在公开渠道轻易获得,这些技术指标同样不能在公开渠道轻易获得。符合商业秘密所保护的客户名单需要有深度信息,不是通过简单努力就能获得的。

综上分析,在一定条件下客户名单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然而,这需要原告提前做好相关的保密设计工作。倘若等到员工已经抢走客户的事情发生了,那就会显得有些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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