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相关意见,加强对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并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有教育部等四部委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及台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印发的方案精神,为更好地加强我市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机构,只要是取得了办学许可证并且经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市民政局进行了登记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就适用本管理细则。如果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那么就按照其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
本办法将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分为 100 分,涵盖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规范管理、招生管理、财务管理、师资管理、教学管理及安全管理七个方面。在年度内,通过资料检查、常规巡查、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对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若发现问题,就会进行管理分扣减。然后,根据最终的管理分来评定年检结果。下一年度,管理分重置为100分。
管理细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管理(6分)
(一)党组织建设(3分)
培训机构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以此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若培训机构中的党员人数在 3 人以上,就应当及时建立党支部并上报给教育局党务办公室;倘若党员人数少于 3 人,就应及时上报给教育局并与其他机构组织联合支部。
2.党员及时交纳党费。(1分)
3.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1分)
(二)行政组织建设(3分)
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这些机构的产生程序、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等方面,都应当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相符合。
培训机构需依据标准任职条件来聘任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能够依法独立地对学校的教育教学以及行政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规范管理(12分)
培训机构的门头需与所审批的名字保持一致。应当依据审批的业务范围来开展办学活动,不可以超出范围进行培训。倘若发生了变更事项,就应当及时去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需在教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其一,要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二,要公示《营业执照》;其三,要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四,要公示《消防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并且收费标准也需一并公示,以上各项缺一不可。
证照如果遗失了,就应当立刻进行公告,并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将证照进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期满需延续时,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以便及时换发新证。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培训机构需将需公示的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对于有变更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需上交的资料要及时上交,要准时参加会议,对于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要配合完成。
第三条 招生管理(12分)
培训机构需加强招生管理并规范招生行为。在进行招生宣传时,不能简称为“××学校”“××学院”或“××中心”。其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先报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再报主管部门备案。
招生简章需要公示以下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服务承诺等。
广告形式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也应如此,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不可以到中小学校内进行宣传或招生。广告中不能出现与提分、升学挂钩的宣传内容,不能以名师为宣传噱头来进行招生。
培训机构要和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如果是以格式条款来订立合同,那就得用合理的方式让对方注意到那些能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且要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同时,合同里还应该把解决争议的方法给注明上。培训机构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去执行,要切实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不能将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无关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捆绑推销,也不能出现不能退费这类字样。
第四条 财务管理(19分)
培训机构需依法构建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资产管理制度,并且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设置会计账簿。同时,必须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对机构的财务进行统一核算,不能进行账外核算。还要建立并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列支,不能虚假列报,不可以用计划数或预算数来替代实际支出数。
16.培训机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1分)
17.培训机构应当向已缴费的学生开具正式发票。(3分)
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时间不应超过 3 个月。在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收费操作时,必须使用公司账号的二维码,不能使用个人账户来收取费用。应当制定收退费的标准,倘若有学生提出退费请求,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为其办理退费事宜。
培训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会受到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的时候,需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且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之后还需要公布审计结果。
培训机构需要依法将法人财产权予以落实。在其存续期间,所有的资产都由法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可以对其进行侵占、挪用或者抽逃。倘若发现了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直接把这些行为交给有关部门去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师资管理(14分)
培训机构需配备符合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这些专兼职教师应当拥有教师资格。并且,培训机构要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培训机构不可以利用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来提供相关信息。
培训机构如果要聘用外籍人员,就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需要加强师德师风方面的建设。教师不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也不可以进行变相体罚。同时,教师不能辱骂学生,以及不能有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教学管理(9分)
培训机构需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核定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来开设课程、选用教材以及组织教学。举办者要对教材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承担责任。倘若涉及引进教材,就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违反宪法法律,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不能破坏民族团结,也不能宣扬邪教迷信。
培训机构需要制订依据相应课程(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并且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以此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训机构的教学属于学校教学的补充部分,其教学进度不能超过学校的教学进度,也不可以进行提前教学。
培训机构不能私自设立教学点;对于已经审批通过的教学点,应当强化对其的教学管理,以保证教学点能够依照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第七条 安全管理(28分)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其职责包括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构建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应当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清晰界定安全工作职责,以防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并且要将各类负责人员及其职责在机构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9.培训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机构内的安防设施是完备的。并且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所有的消防器材都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定期检查。同时还有检查记录。并且建立了台账。
机构内的每位教师都会使用消防器材。每位教师的岗位职责十分明确。每半年会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且有相关的培训记录。
培训机构每年会进行一到两次消防演练。同时,要将消防演练的方案以及相关的资料和照片留存下来,以备备案检查。
培训学校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且可以使用,在出入口以及公共活动区域都设置了监控,并且这些监控会保留一个月以上。(同时建议机构在周边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周边环境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消防应急通道是畅通的,没有堆放杂物,疏散指示标志很明显,有消防通道的示意图,在灭火器或消火栓前面没有遮挡物。
内部电器和开关设施是安全的,并且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电线按照规范进行了纳管,不存在乱拉乱接电线的情况,也没有电线老化的现象。
灭火器数量充足,按照 50 平方米配备一个 4 公斤的灭火器来计算。灭火器质量符合标准。消防栓可以正常使用。同时有消防应急灯,并且在断电的情况下会亮。
培训机构内不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的情况,没有大功率电器,也没有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并且为师生提供的饮用水是清洁且安全的。
机构内不存在违规停放的电瓶车,尤其不能将其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楼梯间这些地方,并且电瓶车的充电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用电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的场地不能分租给他人。
培训机构需加强对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也要加强对学生出勤的管理。同时,要有完善的学生出勤管理系统或者签到记录。倘若有学生缺课,就应当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
第八条 其他
32.出现下列情况的培训机构年检不能评为合格:
(1)聘用在职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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