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承租人存在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时,出租人都能够提前提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关系;承租人存在以下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时,出租人都能够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比如家庭人口大量增加,确实需要把房屋收回来自住;或者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坏,存在倾倒的危险需要进行改建,并且确实有房管部门的相关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对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赔偿。而如果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双方可以协商在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中腾出一部分,不能强行要求承租人腾房搬家。改建的情形下,房屋改建后若仍用于出租,那么原承租人具备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承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倘若出现以下这些情形,那么他也是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出租房屋出现重大损坏以致无法正常居住,倘若存在倾倒危险,而出租人却拒绝进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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