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在房产税方面是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那么,房屋租赁税究竟是怎样进行征收的呢?在房产税范畴内,房屋租赁缴纳房产税的标准到底是什么?房屋租赁税又有哪些计算标准呢?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需要以何种方式缴纳房产税呢?
房屋租赁税并非一种独立税种,而是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这些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务部门是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为征收私人房屋的租赁税,同时也代为征收外地驻深企业的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
私人房屋指的是个人拥有或者数人共同拥有的、用于自用或者出租的住宅类用房以及非住宅类用房,其中包含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以及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指的是其注册地在深圳市之外的企业,这里面涵盖了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若要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还需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之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以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包含出租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需缴纳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需缴纳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
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
为方便纳税且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 2004 年印发了《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37 号)。该通知决定从 2005 年开始,对私人房屋租赁税的计征办法进行简化,同时适当降低纳税标准。其具体规定如下:
私房租赁的营业税起征点是营业额 1000 元,这个标准保持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率暂时定为 1%。对于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来简化计征手续。具体的计征标准如下:
这里面包含房产税 4%和印花税 0.1%。
月租金 1000 元及 1000 元以上的,其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8.22%。其中,营业税为 3%,房产税为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0.03%,教育费附加为 0.09%,印花税为 0.1%,个人所得税为 1%。
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租赁税额等于当月租金收入乘以税收综合征收率。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以及方法为: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的租赁税额为当月租金与税收综合征收率(4.1%)的乘积。即当月租金乘以 4.1%就得到当月应纳的租赁税额。
②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的租赁税额是当月租金与税收综合征收率(8.22%)相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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