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直播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近公布了若干涉及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的案例。公告指出,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擅自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具体案例中,一个电商直播账号在销售商品时运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却未曾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使用费用。根据司法判定,按照著作权法要求,公开播放录音制品需向版权方支付费用,所以管理该直播平台的企业必须承担补偿责任。
2. 直播中播放影视作品的法律风险
另一种普遍存在的侵权情形,是将电影电视节目放在实时播放中。有个直播网站开设了“一起观看”板块,让主播陪着观众看连续剧,并且可以重温片段。法律裁判机构认定,该网站借助这种业务方式吸引观众和赚取广告费,却没尽到检查版权的职责。因为网站清楚这种做法有侵权可能,却没采取有用的对策,它的行为违反了在网络传播作品的规定,必须负责。
3. 主播朗读或播讲他人文字作品也属侵权
文学创作也存在被盗用的可能。有个视频发布者在直播时擅自念了小说片段,还把直播录像放到网上供人随时选看。法庭裁定这种行为触犯了传播作品权利的规矩,就是用有线或无线的途径向大众传播作品。该视频发布者和直播网站都要为损害著作权人的权益负责。
4. 直播平台提供点歌服务的版权问题
有些网络广播软件具备线上选曲选择,观众能够建立空间播放乐曲或借助配乐进行演唱。法律机构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表明,即便网络平台没有亲自上传音乐,只要运用技术方法协助用户取得未获许可的音响资料,也属于对声音创作者权益的侵犯。特别是当网络平台从这类业务中赚取收益时,其需要承担的监督责任和应负的法律后果也会随之增大。
总结与提醒
网络直播里,侵害著作权的情况五花八门,比如用背景音乐、放电影电视节目、念文字作品、给人点歌等。主播和平台管理者要留意:用任何受版权保护的东西前,必须得到许可;平台要建立内容检查制度,别变成侵权工具;用别人的作品做生意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给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判例反映出,司法机构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越来越严格,相关行业的人员需要增强对著作权的认识,并且要约束自身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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