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通知,宁波市委网信办参与其中,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参与其中,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样参与其中,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参与进来,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参与,宁波银保监局参与,这7部门日前联合做出决定,要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
依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重点查处经纪机构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重点查处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整治工作将一直持续到2022年12月。
资料图片。图文无涉
按照方案,在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这是检查查处阶段。
在此阶段,通知要求各地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以及长租公寓经营企业。若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对查处的开发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对查处的中介机构也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暂停网签,实施市场禁入等 。
结合检查查处的状况,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区县(市)以及功能园区的有关部门,定期对当地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并且要在每月5号之前,把上一月的整治情况表和明细表上报给各市级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会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的整治情况展开专项督查,还会对在售楼盘进行抽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抽查,对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对长租公寓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方案强调,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以及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若群众反映强烈且问题突出,各地要保持高压严查态势,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
方案中特别提到:
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存在禁止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的违规行为,若存在变相禁止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的违规行为,若存在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等违规行为,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暂停销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还要公开曝光。
整改结束之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展复查工作,在确定整改已经到位后,开发企业才能够依照规定再次进行购房意向登记。
若在重新登记时存在此类情况,若在销售过程中也存在此类情况,那么应把相关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应将其列入严重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要切实净化市场环境,要维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下面是此次要重点整治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涉及开发商,涉及房产中介机构,涉及长租公寓经营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11类)
没有在预售住宅房源周边设置售楼处以及样板房,没有在预售许可前5个工作日及以上完成交付样板房的建设并对外展示,或者交付样板房的建造管理以及保留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禁止或变相禁止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
没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许可证明,没有公示销售机构及人员信息,没有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也没有张贴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书;
委托未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销售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却违规销售商品房;
未按规定在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上传商品房预定信息。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向购房者收取认筹金,收取定金,收取预订款等费用的项目;
验资额度超出了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采用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所需的首付款额度,还要求购房者把预订款、定金等资金存入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预订款额度超过了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时,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却未在委托合同里明确约定,承销机构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也未明确约定任何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
商品房经营者要按照规定的内容以及方式来实行明码标价,不可以在标价之外加价售卖商品房,也不可以收取任何没有标明的费用;
不能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来误导购房者,不能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通过认购的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等费用,通过预订的方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等费用,通过排号的方式,向买受人收取费用,通过发卡的方式,向买受人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变相方式收取费用,进而借机抬高价格;
商品房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车位车库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或者约定限价不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收取除商品房价款、装修升级价款和车位(库)价款外的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费用,其他单位、个人也向购房人收取除商品房价款、装修升级价款和车位(库)价款外的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费用,或者存在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的情况。
没有在售楼处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过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没有公示监管银行,没有公示监管账户,没有公示按揭贷款银行,也没有公示监督举报电话的;
未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指使按揭贷款银行,协同按揭贷款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7、控制或变相控制认筹比例规避公开摇号行为;
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来销售商品房,没有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全程监督,也没有让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误导购房人,诱导购房人,欺骗购房人,强制购房人,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此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政策;
将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或者车位(库)销售给他人。
利用属地网站平台、自媒体等载体,进行恶意炒作,开展虚假宣传,散布不实信息,以此扰乱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提供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比如“首付贷”,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又或者以“售后包租”形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领域涉及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涉及规划核实备案后对规划核实内容变更的认定,涉及不动产登记,还涉及土地拍卖等引发的投诉处理。
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出现了违规改造的情况,由此引发了绿化率不达标、绿地被侵占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进行投诉处理以及处罚。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
(4大类)
房地产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方式来实行明码标价,不可以在标价之外加价售卖商品房,也不能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2、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未按规定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签服务;
在门店发布房源信息,该房源信息未经核验,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此房源信息,此房源信息也未经核验,在APP发布此房源信息,此房源信息同样未经核验,或者标注虚假核验码 。
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照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
3、为保障性住房等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全面告知购房人;
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私自通过网签系统去签订委托书,签订中介合同,签订网签合同;
诱导、唆使、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对房屋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以低价收进房屋,再以高价卖(租)出,从而赚取差价。
诱导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唆使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以骗取税收优惠,伪造虚假证明以骗取税收优惠;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 户信息。
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作为购房款,办理“经营贷”作为购房款,办理“个人信用贷”作为购房款,办理“房抵贷”作为购房款。
长租公寓经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以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抢占房源,再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出租房源;
向承租人一次性预收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以上;
存在按月支付出租人租金,但收、付租金周期不匹配;
以隐瞒的不正当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欺骗的不正当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强迫的不正当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行改造装修后群租;
存在有预谋的强迫交易行为,存在恶意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存在强制上涨租金押金的现象,存在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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