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委组织部、各盟市科技局、科协,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共同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现在将其印发给你们,要求你们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0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说的院士工作站,是由自治区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建站单位),与院士以及其科研团队一起共同组建而成的,一个用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平台。围绕自治区科技“突围”重点领域以及优势特色产业需求,聚焦科研能力提升,聚焦产业转型升级,聚焦科技人才引育,引导各类创新主体深化与院士等顶尖人才团队的合作,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引进高端人才团队,联合开展创新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三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来执行,院士工作站实行备案制,备案的主体是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厅和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成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组,该工作组简称为“自治区工作组”,负责研究并议定院士工作站的发展规划,负责研究并议定支持政策,负责研究并议定管理办法,还负责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设立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工作组办公室的设置地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院士工作站综合管理的牵头部门,其具体承担工作站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管理服务相关事宜,开展建设指导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价等 。
各盟市要建立院士工作站协同工作机制,盟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院士工作站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专门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联合盟市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协会给予院士工作站建设支持,协调处理科研条件建设、优惠政策落地等方面的问题。
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要负责制定院士工作站的工作目标,还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需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要保障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的投入,要做好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研服务工作,也要做好生活服务工作。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为建站单位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咨询,为所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咨询,为设立地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战略咨询,为建站单位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指导,为所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指导,为设立地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指导。
围绕建站单位以及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围绕建站单位以及行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与建站单位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与建站单位联合进行成果转化,与建站单位联合开展新产品研发,推动创新成果孵化并落地,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开展技术研讨,开展项目对接等科技活动。
(五)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科普等创新活动。
第三章 备案条件
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自愿组建并进行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备案需符合以下条件:
建站单位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还有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建站单位为企业时,应具备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应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该团队结构合理,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也具备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与院士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期限为3年及以上,合作事项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指标量化,知识产权归属清楚,收益分配清楚,成果可评价。
有明确且实质性的科技合作项目,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也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在全国范围内,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院士工作站数量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规范院士工作站的名称,要将其统一为一种特定形式,即“建站单位名称(简称)+科研领域+内蒙古院士工作站” 。
第四章 备案程序
建站单位要提交登记备案材料,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对材料的合法性负责,要对材料的有效性负责。具体材料包含:
《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报表》,涵盖建站单位基本情况,以及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比如上一年度建站单位研发投入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建站单位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合作协议。
(三)院士确认函。
外籍院士需要提供入选批复文件,外籍院士需要提供证书,外籍院士需要提供个人学术水平材料,外籍院士需要提供业绩水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登记备案程序:
建站单位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提交的方式是通过自治区“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 。
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要对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初审,还要开展社会信用记录核查。
自治区工作组办公室会对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开展审核工作,要是材料符合条件,便会提请工作组进行备案。
(四)自治区工作组为通过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授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自治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政策落实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在科研项目安排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在人才推介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在宣传表彰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在决策咨询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在学术交流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在科技信息与技术推广服务方面,主动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单位每年年末要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还要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经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工作组办公室会对备案满3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方式有网上自评申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内容包含:
科技项目,主要包含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研发投入情况。
成果转化,主要是指开发新产品的数量,开发新工艺(技术)的数量,开发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的经济效益情况,以及获得科技奖励的情况。
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在站的工作情形,还包括人才及团队的引进情况与培养情况。
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以及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情况,还包括发表论文著作的情况,制定标准的情况,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的情况。
(五)其他标志性成果。
建站单位应在协议期满前3个月提交续签协议,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会继续保留,未提交续签协议的院士工作站在协议期满之日起自动撤销,院士工作站变更合作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时,建站单位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重新登记备案。
因建站单位原因,若需对院士工作站进行合并,应由建站单位和院士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复。因建站单位原因,若需对院士工作站进行重组,应由建站单位和院士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复。因建站单位原因,若需对院士工作站进行撤销,应由建站单位和院士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盟市综合管理牵头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站入站院士若因年龄原因退休,工作站会继续保留;若因不可抗力,入站院士无法履行合作协议,院士科研团队可继续开展工作直至协议期满,期满后便会撤销登记备案。若入站院士放弃院士称号或被撤销称号,院士工作站将自动撤销。
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监督管理,若出现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自治区工作组能够按照程序撤销备案,取消院士工作站资格:
建站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监督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还存在科研失信等不诚信行为。
建站单位通过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的方式,采用造假手段,故意进行重复申报,还串通申报,以此获取备案资格 。
建站单位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采取了造假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采取了串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采取了“打招呼”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采取了“走关系”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谋取利益 。
自治区院士工作站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综合绩效评价,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且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
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自治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取消资格的院士工作站进行公告,被取消资格的院士工作站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建站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备案。
第六章 支持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工作组会对首次授牌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支持,支持内容为100万元启动建设经费。其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支持40万元,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支持40万元,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支持20万元。院士工作站备案满一年,且该院士工作站引入了海外学术机构院士,之后自治区工作组会对其运行情况展开评估,若评估结果合格便会给予建站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院士工作站,会得到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的支持,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后续补助资金,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改善院士工作站的科研条件,用于项目研发与成果转化,还用于人才引进培养。
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能够实行法人负责制,它会逐步发展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院士工作站予以支持,使其能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院士工作站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推荐其申报自治区人才计划(工程)。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组来制定,其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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