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发审委 2020 年第 46 次工作会议有相关公告。该公告显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SH)的配股申请将在 4 月 3 日进行审核。
招商证券在 2009 年 11 月 17 日于上交所主板完成上市。2015 年 4 月 9 日盘中之时,它创下了上市后的最高价 40.00 元。之后,其股价开始一路呈现波动且向下的态势。截至昨日收盘的时候,招商证券报出 17.12 元,涨幅为 1.72%。
值得注意的是,招商证券如今的股价相比 5 年前已经减少了一半。招商证券欲通过配股的方式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不超过 150 亿元。2019 年 11 月 5 日,招商证券发布了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修订稿)。此预案显示,公司在 2019 年度拟通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开发行证券。按照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募集资金总额不会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的净额拟全部用于子公司增资及多元化布局、资本中介业务、资本投资业务以及补充营运资金。
证监会接着对招商证券配股项目展开了审查,之后下发了反馈意见通知。
证监会指出,在报告期内,招商证券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金额较大,且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损失变动也较大。因此,要求招商证券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同时要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招商证券回复表明,在报告期内,公司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由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构成。同时,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占比较小。此外,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变动主要是受到当期资本市场行情、客户信用状况以及相关业务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并且这种变动具有合理性。
招商证券表示,在报告期内,公司依照会计政策及操作指引的要求严格行事。公司及时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且采用明确的减值计提方法来计算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充分且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要求招商证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期内招商证券多次被行政机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自律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3. 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招商证券在回复中披露了 2016 年到 2019 年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被采取的纪律行动情况。在这些情况中,公司遭到央行的处罚有 4 次,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有 11 次,其香港子公司遭到香港证监会的处罚有 2 次。
其三,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时,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决定对该营业部处人民币 35 万元罚款。
2018 年 7 月 10 日,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向公司阜阳人民路营业部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阜银)罚字[2018]第 1 号)。该行认为该营业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存在部分客户身份信息未完整登记或者登记错误的情况,同时客户风险等级审核不及时,个别客户的风险等级分类流程存在错误等问题。基于此,该行对该营业部处以 2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019 年 7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向公司苏州华池街证券营业部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罚字[2019]第 9 号)。该行认为该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对 1 名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等问题。于是,对该营业部处以 25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019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向公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业部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兰银罚字 [2019] 第 1 号)。该行认为该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情况。最终,对该营业部处以 25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019 年 5 月 27 日,香港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新闻稿。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招证香港在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6 月期间,担任中国金属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时,未履行应尽的尽职审查责任。对此,香港证监会对招证香港采取了谴责措施,并处以 2700 万港元的罚款。
2019 年 5 月 30 日,香港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新闻稿。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招证香港,在 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这个期间,由于对客户款项进行了错误处理,存在监管违规事项以及内部监控缺失的情况。因此,香港证监会对其采取了谴责的措施,并处以 500 万港元的罚款,这是一项纪律行动措施。
招商证券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最近五年时间里,境内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其采取监管措施以及相关整改的情况一共有 14 次。
2014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一份决定,即《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4]7 号)。在 2013 年 10 月对公司融资融券类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允许多名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等问题。基于此,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4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下发了一个决定,即[2014]3 号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此决定针对的情况是,公司向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提供了融资和融券服务,并且公司在非现场开户的开户资料、合同、凭证等资料管理方面存在不当之处。
2015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5]5 号)。在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存在向那些在公司以及与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未达半年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等情况。于是,中国证监会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2015 年 6 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措施的决定》([2015]24 号)。在 5 月 29 日上午,公司发生了集中交易系统中断这一重大安全事件。对此,监管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以及处分责任人的措施。
2016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下发了《广西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7 号)。该营业部存在未实施有效了解客户身份程序的情况,并且在发现客户将本人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后,既未按有关业务规则处理,也未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基于此,监管局对该营业部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2017 年 3 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94 号)。该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通知指出,招商证券在 2016 年 12 月 28 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经办人的通知,并且收到了同意公司退出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做市的函。然而,招商证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当天于全国股转公司网站进行公告,从而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2017 年 3 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112 号)。在推荐安徽宣燃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过程中,公司未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完整性进行核查,从而构成了信息披露不完整的违规情形。
2017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 PB 系统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2017]16 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这反映出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 PB 系统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要对 PB 系统相关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且要从收到《决定书》的那一天开始起,在 30 天的时间内,向深圳证监局递交自查整改报告。
2017 年 8 月,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发[2017]162 号)。2015 年 4 月至 7 月期间,经过公司自身的检查以及青岛证监局的核实确认,公司在青岛地区的营业部有部分员工在 2015 年 5 月至 6 月这段时间里,擅自进行了非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销售。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因此,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了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
三是要求公司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019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96 号)。其认为,在为某客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因员工操作失误,该营业部把融资融券账户错误地关联到了另一客户的股东账户之下。并且,在代销产品过程中,该营业部向某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时,存在留痕缺失的情况。
2019 年 12 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19]14 号)。在 2017 年 12 月 1 日这个时间节点,该公司的风险管理部中,满足三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足 2%。这违反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第十七条规定。因此,决定对公司采取谈话提醒的自律管理措施。
2019 年 12 月,中国证监会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5 号)。其一,该公司的投行部门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其二,部分投行的异地团队未配备专职合规人员;其三,部分分支机构未配备合规人员;其四,部分分支机构的合规人员不具备 3 年以上相关经验。三是部分重大决策、新产品以及新业务没有经过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
证监会提出了关于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的质疑。招商证券在回复中称,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并且,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都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然而,广大股民感到伤心。2019 年,招商证券业绩亮眼。但其股价并未随之大幅上涨。并且,公司在 2019 年度既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今年 3 月 28 日,招商证券公布了 2019 年的业绩情况。公司的营业收入为 187.08 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65.24%。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是 72.82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 64.5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73.05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 65.29%。
招商证券表示,公司目前正在推进配股相关事项。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若要发行证券,当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况时,应当在方案实施后进行发行。公司若在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后实施利润分配,接着再实施配股,就无法及时提升公司的资本金。无法及时补充营运资金,这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以及长远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从股东利益以及公司发展等多方面综合因素来考量,公司在 2019 年度既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招商证券过往分红情况。2016 年中期,每 10 股可派发现金红利 1.54 元(含税),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为 8.94 亿元,此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率为 39.90%。2016 年,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9 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 12.66 亿元,占比为 23.43%。2017 年,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46 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 23.18 亿元,占比 40.06%。2018 年,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4 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 17.69 亿元,占比 39.97%。
工作时间:8:00-18:00
电子邮件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