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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保障评价质量

Time:2025年04月26日 Read:6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人社部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人社部日前依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并印发了《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依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等相关要求,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以下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业资格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等(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质量督导的目标是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它应当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质量督导员分为两种,一种是外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外督),另一种是内部质量督导员(简称内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了相关人员,这些人员被称为外督。外督的职责是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指的是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员是由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他们的职责是对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对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进行统筹规划以及制定政策。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工作,提供支持服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着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以及政策制定的任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提供技术指导,给予支持服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

第二章 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掌握有关技能人才评价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对其有所了解;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的理论以及技术方法。

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保持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拥有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在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之后,能够被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其中,外督是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内督则是由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行业部门进行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了《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样式和编码规则。

第八条规定,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委派机构会从取得了《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人员里,通过随机抽调的方式来派遣质量督导员。

委派机构能够与质量督导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 3 年,当聘期结束后会自动解除聘用关系;同时可以进行续聘,但续聘次数不得超过三届。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

督导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_督导职责内容工作总结_督导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向委派机构提出建议,内容是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

第十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需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或者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其要认真地履行质量督导的职责,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的情况,不能隐瞒事实,也不能虚构事实。同时,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等。

督导工作结束后,须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

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行考核制度,并且建立考核档案。如果考核结果不合格,那么根据具体情况,会取消其资格或者不予以续聘。

第三章 质量督导活动实施

第十二条 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同时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7. 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针对群众举报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事宜。

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将相关情况向委派机构进行报告并予以反映。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两种类型。

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进行日常督导,日常督导是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质量督导员受委派机构委派进行专项督导。专项督导是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这种监督和检查是针对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

第十四条,日常督导可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这类方式,借助现场督导、数据比对以及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来开展。同时提倡进行技术督导。要结合实际情况,提高督导的频次,让督导的覆盖面得以扩大。

第十五条规定,专项督导可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这类方式来开展。在进行督导之前,需要明确督导的相关事项,并且组建督导小组。督导小组按照原则应当由 3 名及以上的质量督导员所构成。其工作程序具体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

督导小组评议评价机构的自评报告以及现场考察情况,从而形成初步督导意见,接着向评价机构反馈。

委派机构依据督导小组初步的督导意见,对机构的申辩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接着向评价机构发出督导意见书。

(四)评价机构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规定,质量督导要实行回避制度。这意味着质量督导员不能参与那些可能会对其客观公正地进行督导产生影响的工作。同时,质量督导员也不能兼任同一场次的考评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督导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_督导职责内容工作总结_督导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无故拒绝参加督导工作的;

(二)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若评价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倘若其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甚至会取消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资格。

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督导内容相关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评价机构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程从颁布之日开始试行。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 号)在本规程试行的同时被废止。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编码规则(试行)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样式

来源丨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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