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2月2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
今后电子数据
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得知此事后
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支持
也有网友表示
该如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呢?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存在以下四个途径:其一,通过微信注册信息来确认;其二,依据与微信相关的聊天记录进行确认;其三,借助微信中的支付记录来确定;其四,利用微信关联的其他账号信息予以确认。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就是说
聊天记录存储在云端、区块链中,并且不可被篡改,同时还可以随时调取,这样的话,聊天记录就是真实的,也能够作为有效证据。
但是!!!
微信团队曾发布声明,此声明为公开性质。微信不会留存任何用户的聊天记录,并且聊天内容仅仅存储在用户的手机以及电脑等终端设备当中。
换句话说,依赖第三方佐证材料的真伪还比较困难。
这种情况下,如何使自己的材料证明力度有效呢?
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且以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然而,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是由被告出具的。因此,对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并且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官提示:微信证据属于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若其不完整,就可能会断章取义,并且无法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所以,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时,应尽量确保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比如要包含完整的文字、图片、语音等。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里的信息是一致的。并且,当场通过被申请人的手机微信提取出了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以及电话号码,然后点击该号码,拨打后显示的是申请人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就是申请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进行反证,那么申请人认为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在使用微信进行借贷或合同签约时,要确认对方的真实信息,并且应保留对方实名认证的截图;在使用 进行借贷或合同签约时,同样要确认对方的真实信息,也要保留对方实名认证的截图。
QQ聊天记录、抖音视频能否作为证据?
聊天记录属于即时通信产生的信息。抖音属于视频类的电子文件。二者都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
电子邮件签约回复“同意”后毁约,可以当做证据吗?
合同法中的书面形式包含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能够以有形方式展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当回复“同意”之后,这就意味着对邮件内容作出了承诺。双方相互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属于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并且处于电子证据的范畴之内。
所有的聊天记录都能作为证据吗?如何使证据更有效?
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原则的记录能够被视为证据;在交流敏感内容的时候,可以先和对方进行语音确认,并且将语音添加至“收藏”,这样讯息就能同步至云端后台;对于重要信息,比如合同、借条等,要求对方进行拍照,这些记录可以证明是其本人进行的操作。
《决定》中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电子数据及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的通信信息;电子邮件的通信信息;即时通信的通信信息;通讯群组的通信信息。
用户的注册信息,身份认证方面的信息,电子交易过程中的记录,通信过程中的记录,以及登录时产生的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后,小编奉上微信记录的保存方法:
【1】在电脑上登录自己的微信,点击左下角的缩略功能栏
【2】弹出菜单栏,备份与恢复
选择将聊天记录备份到电脑上。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备份操作时,手机和电脑必须连接到同一个网络,也就是 WIFI。
工作时间:8: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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