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违约定金取不回
李先生称,11 月 14 日上午,他们计划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家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二手车。在未见到车之前,他们交付了 500 元意向金,打算购买一辆成交价为某金额的奔驰 A200。接着,他们又缴纳了 5000 元,并签署了“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于手头资金不足,市场方告知他们可以申请按揭还款。之后,部门经理范先生与他们对接购车事宜。因为李先生有不好的征信记录,所以市场方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可以“帮忙办理假离婚”,然后以麻女士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
李先生交了5500元后收到的收据
李先生称,先前卖方曾表示,若因征信问题导致分期付款无法办理,便会全额退还定金。“我们配合进行了两次贷款申请,但卖方却称我们违约了。”市场方与他们借助金融公司申请两家银行的购车贷款,均未获得通过。此后,范先生一直打电话通知他们前去,将材料提交给其他银行。然而,由于每天都很忙碌,李先生夫妇无法继续给予配合。
李先生觉得,为了申请购车贷款,他们跑了两次。他们该配合的都已经配合了。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他们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规定,既然无法申请贷款,那么 5500 元就应该退还给他们。
沟通:双方意见不一
市场方建议另选一辆
记者随后与李先生一行人找到二手车市场的部门经理范先生,以了解相关情况。范先生拿出合同原件并告知记者,他们之前曾说明,若因征信不好而无法贷款,将会退还定金,但有个前提,即需要买方配合金融公司提供材料,这样才能进行放款和提车。由于每个人的资质不同,银行要求申请贷款人留下直系亲属的联系电话。李先生办理申请时,使用了李先生父母的联系电话,同时也使用了麻女士弟弟的联系电话。然而,审核并未通过。之后,他多次通知李先生夫妇前去提交材料,但李先生夫妇迟迟不配合。
范先生向记者出示合同原件
李先生认为,弟弟属于直系亲属。他们提交信息后,却被告知填写有误。李先生表示,他们夫妻俩都十分忙碌,没办法每天来回奔波,给不同的金融公司或银行提交材料。既然他们已经配合申请贷款,那么市场方就不能以他们违约为借口,拒绝退还定金。
范先生沟通后表示,定金在车主手中,且车主明确不会退定金。他建议李先生夫妇挑选一辆同等价位的二手车,重新递交材料,以查看能否放款。然而,李先生不愿接受该建议,之后还向热线反映了相关情况。
律师:具体要看合同
或口头有无相关约定
记者就李先生夫妇与二手车市场之间的矛盾向多名律师进行了咨询。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仕通觉得,如果确实按照李先生所说办理了两次贷款申请,那就不能说是不配合。能否退回定金,取决于当初合同或口头是否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条件,以及是否约定了贷款办不下来会退钱。若没有约定,则不能退;若有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车商承诺过,就可以退定金。
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廖莉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能否退还定金,关键要看贷款无法办理究竟是谁的过错。要是贷款无法办理不归责于购买人,那么定金就应该退还;倘若贷款无法办理归责于购买人,那么定金就不会退还。
回顾这起事件,有两个关键点。其一,李先生在交易初期便主动告知自身征信不佳。其二,二手车市场方提出以帮忙办理假离婚来办理贷款这一解决办法,此方式不诚信,甚至可说是违法,必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从李先生所述能够得知,市场方曾承诺若征信不过,便全额退款。合同存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市场方的口头承诺属于对书面合同的一种更改或补充。
廖莉表示,从一开始,市场方主动提出用虚假信息办理贷款,这就不能否认市场方在事件中没有过错。李先生同意以这个方案贷款,他自身也存在过错。暂且不论双方都有过错,仅就“市场方承诺征信不过则退款”这一点来看,现在的结果是征信不过,李先生办了两次贷款申请,他是否履行了配合的义务呢?合同未作约定,这是目前的一个争议点。《民法典》规定,若合同未约定,可依据交易习惯进行分析。从一般的交易习惯来看,若提供两次贷款满足了配合的义务,那么定金应予以退还;若不满足配合义务,则不应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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