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为了支持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同时优化市场环境,现在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一事进行公告如下:
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整体改制,包含非公司制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等情况。在这些改制过程中,将改制前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房地产)转移或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在此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中所说的整体改制指的是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且延续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这种行为。
5. 此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上述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的任意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种情形。
那么这个金额就是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照购房发票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若如此,需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记载的金额,并且从购买年度开始,一直到本次转让年度为止,每年都要加计 5%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而这里的购买年度指的是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意思是企业在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会有变动,不过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可以改变的;而投资主体存续,意味着原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在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中存在,同时出资人的出资比例也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工作时间:8: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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