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与其中,农业农村部也有相关事宜,教育部同样在列,退役军人事务部也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问题有关。
2024 年第 4 号公告由上述部门联合发布。
为推动 2023 年第 15 号公告和 2023 年第 14 号公告有效落实,要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的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报享受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需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 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来享受政策,并且要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以备查验:
脱贫人口享受政策时,需留存能够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这些材料包含电子信息。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留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时,需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时,需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以及《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情况是,以申报时本年度已经实际经营的月数来换算其扣减限额。具体的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等于年度限额标准除以 12 再乘以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扣减限额范围内,每月(季)进行扣减操作。扣减的税种依次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之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的税款比上述扣减限额小的话,减免税额就以其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度;要是比上述扣减限额大,那就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度。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企业需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且需携带下列材料。
招用重点群体的清单,其信息包含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姓名,还有公民身份号码,以及类别(要么是脱贫人口,要么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同时包含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
企业与招用的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电子劳动合同,有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在那些已经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的地方,就可以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会重点核实以下一些情况:其一,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其二,企业是否与招用的人员签订了期限为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了养老、工伤以及失业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者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包含电子信息);如果具备条件,还能够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
招用的人员若有变化,企业就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企业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之时,需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 2),并且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来申报享受政策。
企业应当留存劳动合同(包含电子劳动合同),并且留存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包含电子信息),以备查验。企业需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这些合同和记录。
招用脱贫人口的,需要留存一些材料以备查验,这些材料能够证明相关人员是脱贫人口,其中包括电子信息。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时,需要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要留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电子信息)以备查验;在那些已经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企业就可以不再留存相关材料了。
(三)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企业应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的月数来换算扣减限额。纳税人本年度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可用于计算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等于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的月数总和除以 12 后再乘以年度定额标准
企业每月(季)在扣减限额内依次进行扣减。一是扣减增值税,二是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三是扣减教育费附加,四是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的税款如果小于上述扣减限额,那么减免税额就以其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如果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的税款大于上述扣减限额,那么减免税额就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之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年度结束后,倘若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比年度扣减限额要小,那么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可以用差额部分来扣减企业所得税。并且,当年如果有扣减不完的部分,就不能再结转至以后年度进行扣减了。
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之时,需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 1)。并且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来申报享受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话,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之时,需要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 2),并且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来申报享受政策。
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时,其税款扣减额度以及顺序等方面的规定,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是相同的。
纳税人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第四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丢失,就应当留存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这里的材料包括电子信息。
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了多家个体工商户。他们应当从中选择一户作为政策享受的主体。除非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了经营者,又或者转型为企业,否则不得对政策享受主体进行调整。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时,应当有一家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这家企业需与他们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企业会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这些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分别对这些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适用对应的政策。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若同时具备多种身份,像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就应当选定其中一个身份来享受政策,不可以重复享受。
为更好地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在以前年度招用了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符合政策条件,但却未及时申报享受的情况,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倘若在申请的时候,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经从企业离职,那么就不再进行追溯执行。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农业农村部构建了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这个系统可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的身份信息。并且,农业农村部门会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的查询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退役军人事务部对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信息进行汇总。在汇总后的 30 日内,会将这些士兵的身份信息交换给税务总局。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日常管理。如果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存在疑问,就可以提请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教育部门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来进行核实。并且,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教育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 30 天内把核实的结果反馈给税务部门。
在《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能够依据实际状况,用其他证件或者电子信息来替代《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并且留存相关电子证照以供查验。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4 号)的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样表).docx
2.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样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4年3月29日
工作时间:8: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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