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多少年,具体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具备续订租赁合同的可能。并且,约定的租赁期限从续订之日起,其长度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出租人会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以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去购买租赁物,然后把购买来的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与此同时,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租赁物的相关信息,如名称、数量、规格以及技术性能等,还有检验方法;同时涵盖租赁期限方面的内容,包括其具体时长;以及租金的构成情况,还有租金支付的期限以及方式,以及所使用的币种;另外还有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通过虚构租赁物的方式来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若租赁物的经营使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那么即便出租人未取得该行政许可,也不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以及租赁物的选择而订立了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依照约定把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出卖人有交付标的物给承租人的义务,若出卖人违反该义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承租人可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其一,标的物与约定严重不符;其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且在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当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与出卖人、承租人约定,若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那么由承租人来行使索赔的权利。当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应当给予协助。
那么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的租金。
出租人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会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其一,出租人明明知道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却不将此情况告知承租人;其二,在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时候,出租人没有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租人怠于行使仅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这种情况导致了承租人遭受损失,那么承租人有权利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以及租赁物的选择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倘若没有经过承租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不可以对与承租人相关的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因为合同具有主观意愿性,且这种主观性较强,所以应以实际情况为准。此外,合同虽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不能以绝对的强制来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做是不合理且存在偏颇的。具体的情况,需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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