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其中,信托产品、公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保险产品等在内的金融产品持股商业银行时,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能通过发行金融产品、管理金融产品或者利用其他方式来控制金融产品,进而持有同一商业银行的股份。
银监会相关人士进行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其一,金融产品对上市商业银行进行投资,这有助于活跃市场上的股份交易以及融资活动,不能轻易地予以禁止;其二,金融产品不符合现行许可规章中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资质条件的相关规定,并且金融产品通常存在存续期限,不具备持续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能力;其三,需要防止主要股东借助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从而增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同时规避自有资金入股所应满足的监管要求。
澎湃新闻进行了不完全统计。从各家上市银行三季度披露的最新股权数据来看,安邦凭借旗下保险产品持有的民生银行、招商银行股份,富德生命人寿持有的浦发银行股份,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旗下子公司持有的兴业银行股份,这些股份均超过了 5%的监管红线。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之前开启了疯狂扫货模式,并且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了多家银行股份的保险资金,即将面临强监管。未经批准就持有银行股权的行为,以及用非自有资金持股银行的行为,都将成为过去。
银监会相关人士针对业界关心的存量股东处置问题表示,会依据“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下发对现有存量股东进行规范的通知。同时会区别不同情形,为其给予不同的过渡期,以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
较征求意见稿更强调严防“滥用股东权利”
澎湃新闻发现,《办法》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些增删。
在第四条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表明,“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在百分之五以下但能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需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然而在《办法》中,把“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改成了“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在第十八条里,原先的表述为“(主要股东)不可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对董事会进行干预”。而在《办法》中,增添了“不可滥用股东权利去进行干预”这一内容,并且直接将“滥用股东权利”这六个字给写了出来。
第四十条新增了银监会的依法查处权力。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商业银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及最终受益人相关。同时,对于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条新增规定,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单独进行惩戒,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这种惩戒方式包括通报、公开谴责,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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