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期针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银监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应记者的提问时讲道,《办法》构建并完善了从股东这一方面、商业银行这一领域到监管部门这个层面的“三位一体”的穿透式监管架构。
《办法》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的情况如下:入股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或者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 1 家。
《办法》指出,金融产品如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能够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来购买商业银行的股份。然而,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金融产品,它们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的比例不可以超过 5%。并且,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不可以用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
银监会进行介绍,当下,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参股或者对其进行收购的积极性在不断提升。然而,一些不良的现象也随之出现了。银监会把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当作 2017 年弥补监管方面不足的一项重要工作。
《办法》对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进行了强化。在关联授信这一方面:其一,将授信限额明确了下来。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主要股东以及相关单位、人员的授信业务额度予以限制,规定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能超出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10%;同时,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15%。其二是将授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下来。明确授信包含以下业务: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那些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来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在其他关联交易这一方面:其一,对其他关联交易的类型进行细化。要明确其他关联交易具体涵盖自用动产以及不动产的买卖或者租赁;信贷资产的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与处置;提供诸如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服务;委托或者受托进行销售以及其他各类交易。其二,要明确关联交易的原则。开展上述交易需要明确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按照商业原则来进行,并且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来开展,这样可以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需要逐层去说明其股权结构,一直说明到实际控制人以及最终受益人。同时,还要说明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说明其与其他股东存在的一致行动人关系。
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在股份交割后的五年内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运用自身的资金来入股商业银行,并且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进行入股,不过法律法规有另外规定的情况除外。商业银行的股东不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委托来持有商业银行的股权。
《办法》提出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若要单独或合并首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累计增持达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就应当事先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核准。对于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所获得的行政许可批复,其有效期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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