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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专业银行迁保管箱业务新址,联系不到客户欲强行开箱公证介入是否侵权?

Time:2025年04月03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2018)第8号(2018年4月28日答复)

某市一家专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场所计划迁往新址,然而有些承租保管箱的客户无法被通知到。银行打算强行打开这些保管箱,并邀请公证人员来保全证据。由于银行的相关规则以及保管合同对此都没有规定,那么公证是否能够介入呢?这样做是否构成侵权呢?

答复:

保管箱业务属于金融保障服务。它具有维护财物不损失以及严格遵守隐私不被侵犯的特点。正因如此,它成为了民事主体(客户)存管财物的一种选择方式。

世界各国一般把保管箱业务定性为租赁。我国的保管箱业务有着保管、委托、租赁以及非典型合同说等不同的认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现行的保管箱业务合同范本有具体体现。这些合同范本将业务表述为“保管箱租用合同”,然而,各行的管理办法并未严格将其认定为租赁关系。比如,工行、建行等银行的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普遍认为,保管箱业务是“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替客户保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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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明确了银行在何种情形下有权进行单方破箱(凿箱)行为。

1.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基于约定,存在以下情形:客户欠缴租金;客户死亡后其继承权利人提出申请;营业场所不再具备保管条件等。在这些情形下,银行有权开箱,并申请办理保全公证。然而,仅仅因为业务场所搬迁需要,并非因公法配合的义务或私法的权利而单方强行开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会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对银行应承担的义务也是存在争议的。

从公证法律服务的角度来看,咨询组认为在受理该公证申请时应注意以下这些因素:

1.因业务场所搬迁而破箱是否纯为客户的利益;

2.保管箱租用合同是否到期,合同内容是否有强行开箱的约定;

银行是否履行了合理的通知义务呢?具体如下:其一,是否明确地告知了催告期、强行开箱的时间以及方式;其二,是否明确告知了强行开箱后箱内物品的清点方式和保管方式;其三,是否明确告知了客户银行经办人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客户对于是否同意搬迁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呢?客户对于是否同意强行开箱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呢?公证人员身处破箱现场时,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并且会同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对箱内物品进行认真清点,对物品的外观和状态进行客观记录,同时以摄影、摄像的方式留存证据资料,以此来预防证后出现纠纷。

本期撰写人:王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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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校对|刘法伟 图文编辑|史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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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咨询组所有答复仅作办证参考和交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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