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包含提取和贷款。在这些用途中,第二十六条表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进行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以及大修自住住房等行为时,能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18 年 9 月 13 日,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51 号)。此通知的主要目的在于积极引导市民进行合理的住房消费,对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予以支持,同时抑制投资投机性的购房行为。商业贷款额度通常较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存在上限。即便债权转让具有可操作性,但因受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影响,商业贷款未必能全部转为公积金贷款。同时,商业贷款属于银行的自营性贷款,银行会考虑自身的利息收益问题,一般情况下银行没有债权转让的意愿。个别地区的公积金中心开通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这主要是依据当地住房市场的情况以及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情况来决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住房消费,所以采取了阶段性的支持措施。而其余城市的公积金中心依然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通过办理提取或者贷款的方式给予支持。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有开通商转公业务。请您予以理解,也请您多多谅解。感谢您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您可以拨打管理中心客服热线: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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