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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分类、风险特点及到期无法承兑时持票人的追索对象解析

Time:2025年04月16日 Read:6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出票人签发了商业汇票,并且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商业汇票有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之分。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此时付款人为承兑人),而银行承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基础,所以在正常情况下风险较小,也正因如此,它的流通性较好。商业承兑汇票是以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作为付款的基础。所以,后期承兑所面临的风险比较大。在实践当中,基本上无法承兑的汇票都是商业承兑汇票。

无法承兑怎么办?

一、追索对象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时若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前,倘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其一,汇票被拒绝承兑;其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逃匿;其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该条文明确了持票人能够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其中包括背书人;该条文还明确了持票人能够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其中包括出票人;该条文同样明确了持票人能够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其中包括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二、追索权的行使

商业汇票分为_汇票商业分为哪几类_商业汇票可分为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那么就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该条文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付证明。在实践中,经常会有承兑人或付款人拒不出具拒付证明的情况。那么,怎样保障持票人追索权的形式呢?《票据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为自然人且死亡或逃匿;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为法人且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提供法院司法文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来替代拒付证明。但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情况不是上述两种。而是承兑人不配合权利人,还恶意不出具拒付证明。那么在这种时候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其一,要保留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据,像保留付款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其二,如果持票人是委托银行托收的,那么可以要求托收行出具付款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当上述方法无法行得通的时候,权利人能够联系公证处。接着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让第三方机构去见证义务人拒绝支付的行为,并且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公证文书,以此为提起诉讼做好准备。

三、诉讼策略的选择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当权利人取得汇票后无法承兑时,权利人是否能够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权利呢?

笔者认为,背书汇票只是基础法律关系中付款方支付价款的一种方式。如果汇票到期无法承兑,那么就应该理解为付款方没有完成付款义务。因此,权利人理所当然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权利。

另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亦可以行使追索权。

那么,权利人具体选择何种救济途径?

权利人应当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证据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比较,然后从中挑选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关系予以适用,目的是为了争取权益达到最大化。

王 续

职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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