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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贴现利息费用的三种情况及涉税处理分析

Time:2025年04月16日 Read:9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三是销售方或持票人把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非金融机构的中介机构进行贴现所引发的贴现利息。本文对这三种商业汇票贴现利息费用的涉税处理进行分析。

一、销售方或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其二,需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其三,要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商品发运单据的复印件。

上述政策法律规定表明,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需要具备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以及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倘若不具备这些关系,就属于违法行为。

其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说的有关支出,指的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合理支出,指的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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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通常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所以,违法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若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并在税前扣除贴现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存在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同时也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采购方开出商业汇票,并且在合同中有约定由采购方承担对方的贴现息,这涉及到税务处理方面的事宜。

在实际业务里,有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的情况。双方在采购合同中作出约定:采购方要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接着,销售方会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票据贴现息由采购方来承担。那么,这种由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是否能够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

如果销售方把票据贴现的利息发票直接给到采购方,并且贴现凭证上显示的名字是销售方而非采购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 号)第二条第(三)项第 3 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当作税前扣除的凭据。那么采购方所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就不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销售方支付票据贴现利息后,通过给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来向采购方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不过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 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说的价外费用,涵盖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票据贴现利息属于价外费用。采购方凭借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销售发票计入成本,这样就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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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非金融企业的中介机构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票据持有人(即企业)急需资金时,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把票据向非金融机构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贴现,这主要就是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的行为。企业向中介机构贴现票据时,中介机构会向贴现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票据贴现利息,那么企业支付的这种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7 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具体指以下这些:其一,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就擅自开展的活动,其中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变相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其二,未依法获得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中不特定的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其三,进行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活动;其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中介机构擅自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这种行为,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工商机关不允许给这类中介机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范围注册登记。所以,这类中介机构不能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这就使得这类中介机构既无法开具“票据贴现业务”的发票,也无法到税务机关代开“票据贴现业务”的发票。企业向这类中介机构贴现票据后会产生贴现利息,而这种贴现利息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只能收到这类中介机构开具的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通知文号为国税发[2009]114 号。该通知第六条规定,若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就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所以,那些未取得发票的票据贴现利息,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作出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倘若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包含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其他支出等,那么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被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合理支出,指的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且正常的支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形下,票据贴现企业把票据向中介机构进行贴现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支出。这种支出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并且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综上来看,向非金融企业进行票据贴现所产生的贴现息,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缴纳之前予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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