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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在二一年五月五日被废止。国家旅游局令第 32 号发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于 2010 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在同一时间被废止。
细则详细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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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失效
国家旅游局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于 2010 年 7 月 1 日废止了【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2号)
【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题注】 [1]
第一章 总 则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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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也就是“保证金”:是由旅行社进行缴纳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的,是专门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今指的是一类旅行社。这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及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赔偿请求人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且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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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旅行社需要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还有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为 60 万元。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旅行社的类别和营业范围若发生变化,就应当依据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来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需要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经过审查合格之后,要一次性缴纳保证金,然后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证金需要保持规定的数额。如果保证金不足规定数额,那么旅行社必须在 60 天内将其补足。
旅行社也不可以把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凭证当作偿还债务的依据。
旅行社出现破产的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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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这一原则,对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同时直接管理中央级一类旅行社以及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管理本地区内的保证金事宜。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执行国家旅游局有关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对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进行管理。
国家旅游局授权后,对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进行管理。
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
授权地、州、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来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同时批准地、州、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去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
地、州、市没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话,就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执行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关于保证金的相关内容,执行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后,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拟定了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务必把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的管理范畴,并且要严格依照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来执行。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没有权利支取或者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规定,保证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来计算。每年会把利息的三分之一一次性退还给旅行社,而其余的利息则作为保证金的管理费用,用于处理在旅游投诉以及理赔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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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级别设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这些所精干高效(以下简称“质监所”)。它们全面负责对旅游投诉进行处理,同时负责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且,它们还具体负责保证金的理赔工作。
其四,将处理意见报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 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旅行社存在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没有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从而给旅游者造成了经济权益方面的损失。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而给旅游者造成了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行业规定的标准,进而给旅游者导致了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质监所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的意见,然后将其报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保证金赔偿请求需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质监所会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核,若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那么在接到赔偿请求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质监所会通知请求人。
经审核,若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会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之后,倘若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会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来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且会书面通知该旅行社以及赔偿请求人。
他们都可以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并且会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来办理相关事宜。
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其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第五章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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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各旅行社拥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管理情况的权利。
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定期对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把上一年保证金的相关情况上报给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保证金的收支情况会被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当中,同时也会被纳入每年的审计工作。这些检查和审计的结果会被予以公布,并且可供旅行社以及有关部门进行查询,以此来接受监督。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公告的形式,会定时去公布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及支付情况。
第六章 罚则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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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如果逾期不缴纳保证金,或者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那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当旅行社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后,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都不能再申办旅行社。
第七章 附则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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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就已经开办的旅行社,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补缴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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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中涉及到的有关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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