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聚焦 / 正文
翁某税务纠纷案: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决定及法院判决全解析

Time:2025年04月15日 Read:3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案涉主体

纳税人:翁某

税务机关: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辽阳市税务局

人民法院:灯塔市人民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涉文书

辽市税稽处[2020]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辽市税稽通[2023]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辽市税稽通[2023]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辽市税稽通[2023]1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辽市税稽通[2023]12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辽市税复不受[2023]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辽市税复不受[2023]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灯塔市人民法院(2023)辽1081行初146号判决

灯塔市人民法院(2023)辽1081行初148号判决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0行终194号判决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0行终195号判决

复议案情

税务行政复议_税务行政复议规则_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送达的时间确定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2022年8月19日,纳税人出狱。

并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滞纳金需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023 年 5 月 24 日,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辽市税稽通[2023]5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因你对辽市税稽通[2023]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出了申请,且对辽市税稽处[2020]6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了陈述申辩内容。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要求你在 2023 年 6 月 2 日前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如果逾期未履行,将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3 年 6 月 8 日,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了辽市税稽通[2023]1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的内容是: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辽市税稽通[2023]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辽市税稽处[2020]6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纳税事项的纳税担保事宜。经过我局的审查,确认了纳税担保,并且担保生效的日期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日期。

2023 年 7 月 11 日,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了辽市税稽通[2023]1202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中包含以下内容:其一,确认了关于辽市税稽通[2023]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担保,并且担保生效日期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日期;其二,撤销了辽市税稽通[2023]1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担保确认。

2023 年 7 月 27 日,辽阳市税务局针对辽市税稽处[2020]6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议申请,作出了辽市税复不受[2023]1 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对于辽市税稽通[2023]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复议申请,也作出了辽市税复不受[2023]2 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判决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0行终195号判决

灯塔市人民法院(2023)辽1081行初146号判决

辽市税稽处[2020]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辽市税复不受[2023]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审判决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有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方面发生争议时,首先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表明:申请人要是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行为感到不服,就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倘若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满意,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需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和期限,把税款以及滞纳金缴纳或者解缴掉,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之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的那一天起的 60 日内,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需依照税务机关依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和期限,先缴纳或解缴税款与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之后,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原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在 2023 年 7 月 11 日作出辽市税稽通[2023]1202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撤销了辽市税稽通[2023]10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的纳税担保确认,这表明本案无纳税担保。被告以申请行政复议超期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妥,所以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综上,原告提出了撤销被告作出的辽市税复不受[2023]1 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此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予以支持。

责令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表明: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上诉人翁某需要先完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的行为,或者提供与之相应的担保。只有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之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予以确认的那一天起的 60 日内,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原审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翁某称一审认定本案无纳税担保是错误的。然而,他并未提交辽市税稽处[2020]6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存在纳税担保的相关证据。基于此,对于他的这一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辽市税稽处[2020]6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和滞纳金未缴纳,且目前无纳税担保,所以该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期限未开始计算。上诉人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申请行政复议超期不予受理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是恰当的。上诉人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_税务行政复议范围_税务行政复议

判决内容为:上诉被驳回,原判予以维持。(文中所提及的“辽阳市税务局”实际应为“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此处存在二审法院笔误情况)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0行终194号判决

灯塔市人民法院(2023)辽1081行初148号判决

辽市税稽通[2023]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辽市税复不受[2023]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审判决表明,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辽阳市税务局在被诉行为方面具备职权依据。同时,《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原告对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辽市税稽通[2023]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存在不服的情况。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发现辽市税稽通[2023]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属于强制执行前的过程性行为。并且原告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在《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内。于是,被告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翁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表明,翁某对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辽市税稽通[2023]4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存在不服的情况,于是向被上诉人申请了复议。被上诉人经过审查之后,认定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文书,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而决定不予受理。被上诉人作出的辽市税复不受[2023]2 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在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其程序也是合法的,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本院对其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我们

胡晓锋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为客户提供以下法律服务:税务合规服务;稽查应对服务;处罚听证服务;税务复议诉讼服务;涉税刑事辩护服务;税务专项咨询服务。咨询电话:(同微信)

扫描下图添加微信

标签:
关于我们
海文博阅网,打造全方位的文化信息阅读平台,涵盖社会动态、历史人文、生活百科等广泛内容。我们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资讯和深度文章,让阅读成为获取知识、拓宽视野的桥梁。在这里,您可以随时随地畅游知识的海洋,感受阅读的魅力。
发文扫码联系站长微信
Copyright ©2021-2025 Comsenz Inc.Powered by©haiwenboyue 文章发布联系站长:dat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