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发布了财税[2016]47 号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中有关劳务派遣服务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方面的政策。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能够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其一,可以以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作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其二,还可以选择差额纳税的方式,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据 5%的征收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相关规定行事。其一,以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作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的征收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其二,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把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5%的征收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他们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福利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工单位各类灵活用工需求而进行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会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让员工在那里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并为其工作。
二、如何运用
甲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年含税销售额为 1500 万元。在这当中,代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的社保公积金总计 900 万元。另外,还有其他成本 300 万元。并且,当年该公司取得了可抵扣进项税 70 万元。
方案①: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1500/1.06*6%-70=14.91万元;
利润等于 1500 除以 1.06 的结果,再减去 900 和 300,最终结果为 215.09 万元。
方案②: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等于 1500 减去 900 的差除以 1.05 再乘以 5%,其结果为 28.57 万元。
利润等于 1500 减去 28.57 后,再减去 900,接着减去 300,然后减去 70,结果为 201.43 万元。
方案①较优。
三、风险提示:
任何税务规划都以真实业务为基础。要顺势而为,不能单纯为了规划而规划,不能为了规划而改变业务本质,更不能弄虚作假,不然最终可能会遭受损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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