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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条件及政策解读

Time:2025年04月15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一、税务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6 年发布了财税[2016]36 号通知,该通知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内容。

(七)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采用清包工方式,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

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仅采购辅助材料,同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若是甲供工程,那么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

甲供工程指的是这样一种建筑工程,即全部或者部分的设备、材料以及动力是由工程的发包方自行进行采购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服务,能够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属于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需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作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同时,纳税人应把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就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当作销售额,依据 3%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需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之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之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如何运用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装修业务的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通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提供装修服务。现假设甲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该工程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装修服务,其服务费为含税的 2000 万元,辅助材料成本是 1000 万元,并且取得的辅助材料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0 万元。

方案①: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2000/1.09*9%-100=65.14万元;

利润等于 2000 除以 1.09 的结果再减去 1000,然后减去 65.14 乘以(7%加上 3%再加上 2%),最终结果为 827.05 万元。

方案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2000/1.03*3%=58.25万元;

利润等于 2000 除以 1.03 的结果再减去 1000 ,然后减去 100 ,接着减去 58.25 乘以(7%加上 3%加上 2%)的积,最终结果为 834.76 万元。

方案②有利。

三、风险提示:

任何税务规划都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它要顺势而为,不能单纯为了规划而规划,不能为了规划而改变业务本质,更不能搞弄虚作假那一套,不然最终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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