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0 年发布了国税函[2010]56 号通知,该通知是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进行注明,那么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
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只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折扣额,那么折扣额就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8]875 号通知中指出: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当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时,应当依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企业若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这种情况不属于捐赠。应当把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以此来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 2011 年第 7 号公告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中作出了此规定。
二、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问题。
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和通用手工版普通发票。在开具发票时,对于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当将其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进行扣减。
二、如何运用
甲公司属于商贸公司。为了实现销量的扩大,甲公司将会开展促销活动。其中,A 家电的成本是 1000 元,空气炸锅的成本为 250 元。
方案①:实行折扣销售,购买满2000元的,给与2%折扣;
增值税等于 2000 乘以(1 减去 20%),再除以 1.13,最后乘以 13%,结果为 184.07 元。
利润等于 2000 乘以(1 减去 20%)再除以 1.13 然后减去 1000,其结果为 415.93 元。
方案②是赠送代金券。购买满 2000 元的话就赠送 400 元代金券。并且在代金券的有效期内,持券人能够凭借该代金券去购买商品。
增值税等于 2000 减去 400 的差,再乘以 1 减去 20%的结果,然后除以 1.13,最后乘以 13%,其值为 184.07 元。
利润等于 2000 减去 400 的差除以 1.13 再减去 1000,结果为 415.93 元。
方案③是买赠促销的方式。如果购买金额达到 2000 元,就会赠送一款售价为 400 元的空气炸锅。
增值税=2000/1.13*13%=230.09元;
利润等于 2000 除以 1.13 的结果再减去 1000 然后减去 250,得出的数值为 519.91 元。
方案③利润最大。
三、风险提示:
任何税务规划都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它要顺势而为。不能单纯为了规划而规划。不能为了规划而改变业务本质。更不能弄虚作假。否则最终可能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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