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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强化金融法治顶层设计

Time:2025年04月13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10 月 16 日,央行网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予以发布。同时,该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进行征求意见。

1995 年施行的现行《商业银行法》,在 2003 年和 2015 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法一共有九章 95 条。央行指出,其中有大量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的需求,急需进行全面的修订。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经营主体不断增多,金融业务产品也在不断地进行创新。然而,《商业银行法》在银行业务范围、业务规则、银行治理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存在着立法滞后或者空白的情况。

《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此前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 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了落实立法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法治的顶层设计,人民银行起草了《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

《修改建议稿》有十一章 127 条。其中有四个章节是整合后新设或充实的。这四个章节分别涵盖了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资本与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以及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方面的内容。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央行表明,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这是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有着迫切需求,同时也是维护金融稳定所必需的。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标,也是基本底线。近几年在中小银行的风险事件里,暴露出了内部人控制以及股东缺位越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指向的是公司治理和内控的失效。

《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新设立了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它吸收了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同时参考了国际经验,以此来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并且增设了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其中,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的禁止行为包含:

用委托资金、负债资金这类非自有资金,或者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来出资;

(二)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滥用股东权利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会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害,也会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分为_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_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内容

(五)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突出了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并且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进行了规范。监事会的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得到了提升,同时建立了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的机制。内部控制得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也得到了规范。

在资本与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新设立了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该章落实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要求,确立了资本约束原则,明确了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风险监管的要求。

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把原第七章进行了整合并充实,形成了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它参考了国际准则,同时总结了我国银行业的处置经验,进而建立起了包括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在内的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且对这些机制的处置程序进行了规范,对处置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还完善了职能分工。此外,还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了规定。

在接管条件方面,《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表明,当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倘若已经或者有可能致使商业银行无法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对存款人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那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便可以决定对该银行实施接管,同时成立或者指定接管组织,以便具体开展接管工作。

(一)资产质量持续恶化;

(二)流动性严重不足;

(三)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五)资本严重不足,经采取纠正措施或者重组仍无法恢复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情形。

《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备成立过桥商业银行的权限。它可以在阶段性的过程中,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资产以及负债进行收购或者承接。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_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内容_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分为

分析人士认为,《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对处置和接管的细则进行了大幅拓展,这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退出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缓解道德风险奠定了制度基础。

引导银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是金融工作的重要基础和目标。央行表明,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非常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规划和安排,以促使商业银行回归到其原本的业务范畴,将服务向基层延伸,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发展速度很快。参与主体的数量在急剧增多,规模一直持续壮大,业务范围也在逐步拓展,创新性和交叉性的金融业务不断地涌现出来。《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进行了完善。

《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强调,城市商业银行要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农村商业银行也应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未经批准不能跨区域展业。村镇银行同样需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展开经营,未经批准不可跨区域展业。此举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促使其回归本源。

在利率机制方面,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有这样的规定:商业银行需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贷款利率。然而,此次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明确指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可以与客户自行协商并确定存贷款利率的。专家表示,这一点充分地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方向以及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三十六条中“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这一规定予以删除了。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这一任务。央行指出,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仅仅对存款人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客户保护义务却缺乏具体的规范,所以急需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新设了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这一章对商业银行在营销方面、信息披露方面、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及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商业银行在客户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其一,未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其二,向客户提供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进而导致了客户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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