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商业秘密?
在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规定。其定义是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即“商业秘密指的是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晓,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
商业秘密跟我们有关系吗?
不仅“高大上”的机构存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在我们身旁。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都有可能面临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而且不只是商业秘密的持有者,被许可使用商业秘密的人也会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三
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商业秘密的特点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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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性:具有(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
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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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商业秘密都是哪些信息或者内容呢?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类:
技术信息
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技术信息包含以下内容:其一为产品配方;其二是生产加工技术以及图纸;其三是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其四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数据;其五是产品的改进或更新换代方案等。
经营信息
与产品或原材料价格相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成本信息;与原材料购销渠道相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及价格信息;与营销策略相关的经营信息,包括竞标方案、拟定中的营销策略、拟投入使用的产品特有名称及包装装潢等信息;还有与客户相关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交易习惯及潜在的交易动向。
当然,商业秘密并非仅仅局限于上述内容。只要相关商业信息具备非公知性以及价值性,并且权利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这些商业信息都可以被主张为商业秘密。
五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NO.1
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NO.2
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些手段是以前项的方式获取的。
NO.3
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就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亦或是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NO.4
第三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之前的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了上述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依然获取该商业秘密,或者将其披露,或者进行使用,又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刑法中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基于共同犯罪、分别处罚的原则,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进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应当被禁止。
六
那怎样才能合法获得商业秘密呢?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合法取得商业秘密:
原始取得
我们通常把它称作“自主研发”。通常是由单位或个人通过自主研发而取得,或者借助“反向工程”破解等方式来实现。不过,要留存好研发过程的相关材料。
继受取得
通常所说的受让取得这种方式可以合法取得,还有被许可等方式也能合法取得,这些方式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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