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互联网快速发展。娱乐方式变得多样起来,电子游戏是其中一种。很多心智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为体验游戏快感,在未获父母允许时进行游戏充值。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家长能否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呢?
案情简介
2023 年春节期间,13 岁的小晴使用同学的身份证注册了某游戏账号。为提升游戏体验,小晴私自用其父母的手机玩游戏,还不间断地为该游戏账号充值 5342 元。小晴父母发现此行为后,与游戏公司协商退款,却没有成功。2024 年 5 月,他们向灵宝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审理期间,小晴的父母觉得小晴还是未成年人,小晴的充值行为跟她的年龄和智力不相符。游戏公司在接受充值时,没有尽到审核的责任。所以,小晴的父母要求游戏公司把游戏充值款全部退回来。而游戏公司则认为,小晴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她的父母对她的充值行为没有尽到监管的职责,存在过失。并且,小晴的充值行为持续了将近一年,充值的款项已经被消费掉了。因此,游戏公司拒绝退款。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晴是用同学的身份证号来注册和登录游戏账号的,并且还使用其父母的微信进行游戏充值。在这些环节中,游戏公司没有进行有效的身份核验,不能准确识别出正在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用户的年龄和身份,也就无法及时对该账户采取限制管理措施。所以应当认定游戏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小晴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没有妥善保管他们自己的电子设备以及银行卡密码,所以他们也应当对小晴游戏充值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这样的情况,承办案件的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向双方解释法律、说明道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己愿意达成调解协议,游戏公司把 3186 元返还给小晴的父母,这 3186 元就是充值款项的 6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过,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13 岁的小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充值行为与她的智力和年龄不相匹配,并且也不是单纯获得利益的行为。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有权利要求平台返还相应的款项,然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不会因此而被免除。
目前,游戏充值这种网络消费行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直播打赏这类网络消费行为在生活中也不罕见。作为家长,需要尽到监管责任,防止孩子擅自使用账户进行非理性的消费行为。同时,游戏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的要求,持续完善玩家身份识别机制,不断完善防沉迷机制,并且不断完善充值限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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