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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美国公民权利法案后,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考量

Time:2025年04月10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_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_商业伦理和社会责任

1964 年的《美国公民权利法案》以及后续的社会立法运动让公众的觉悟被唤起。全国上下开始将目光投向那些对雇员、环境以及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在人们心中,“商业伦理学”这一术语被视为“企业的社会责任”。这种提法的转变,意味着人们开始将当时流行的社会规范与公众期望相融合。它表明公众的注意力已从管理者个人的伦理问题,转向了公司的整体责任问题。人们开始关注公司应如何处理种族和性别的歧视问题,如何应对空气和水的污染,如何处理工厂关闭事宜,以及如何保障雇员权力等问题。企业需要正确处理诸如此类的问题,这已成为企业的法律和伦理责任。这种“责任”意味着必须承担义务,从本质上讲是别无选择且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只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参见:,责任)。此外,在哲学领域,商业伦理的哲学观已从自然法转变为功利主义和康德的绝对律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成为教授商业伦理学的必要内容。其中以专门从事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哲学家们的作品居多。博维等学者、卡瓦纳等学者、戴维斯等学者、唐纳森等学者、德·乔治等学者、弗雷德里克等学者、加勒特等学者、古德帕斯特等学者、塞西等学者、斯坦纳等学者、沃尔顿等学者、沃海恩等学者在当时出版了数量众多的商业伦理选集及教科书。商业伦理学的研究中心以及受资助的教授数目迅速增加,商业伦理学被纳入正式的学术科目。另外,“管理研究院”享有极高威望。它在 1976 年增设了一个学术分支,这个分支是“管理中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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