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法院受理的票据纠纷突然暴增。
付款义务人基本都是大家熟知的地产商。
恒大就不用说了,小编了解到的融创、建业、蓝光……
过去这些都是不缺钱的企业,现在开出的商业汇票却无法兑付了。
(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啊......)
所以,因商业汇票无法兑付的诉讼就突然出现,并且呈暴增趋势。
不信你就在企查查或天眼查搜索这些公司的诉讼案件就知道了。
商业汇票无法兑付,几乎是企业暴雷的开始。
一、票据的定义及分类
出票人签发了票据,在特定付款时间,付款人会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为方便表述,以下统称为“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这就是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票据能够按照下图来进行分类。
在票据的一级分类里,不同票据的付款人有所不同,不同票据的付款时间也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票据类型
付款人
付款时间
汇票
委托付款人
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
本票
出票人
见票时
支票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见票时
在二级分类里,汇票可被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这意味着付款人与承兑人是同一个主体。二者的其他区别如下表所示:
票据类型
出票人
付款人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银行汇票
银行
出票人
见票时
实际结算金额
商业汇票
非银行
委托付款人
指定日期
确定的金额
商业汇票在三级分类中,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进行承兑的;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进行承兑的。
在上述票据类型里,商业汇票目前的运用范围最为广泛。并且,它在各类票据中是法律风险要点涉及最多的一种。所以,本文将会主要围绕商业汇票(为了方便表述,以下简称“汇票”)来展开分析。
二、法律风险要点及诉讼指引
商业汇票存在的风险
1.变现难
商业汇票必须等到承兑到期后才能承兑,影响企业的资金流。
2.贴现难
商业承兑汇票通常由企业进行承兑。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难度较大,并且不容易被接受。
3.贴现成本高
企业在汇票到期之前,把汇票进行背书。然后将背书后的汇票上交银行去贴现。银行会把汇票的金额扣除掉按照贴现利率计算出来的从贴现日到到期日的利息(也就是贴现折价)。扣除后的余款就是企业实际能够得到的金额。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
实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
4.流转难
背书转让存在困难,下游的供应商通常很难接受商业汇票,特别是商业承兑汇票。
5.到期不能兑付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进行承兑付款。即便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不足,银行只要看到汇票就必须无条件支付。这种情况下,其风险极小。而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来进行承兑付款的,它是以企业的信用作为基础的。当承兑到期后,如果承兑企业无法兑付,那么其风险就比较高。
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的前置条件
(一)按期提示付款
汇票到期后,持票人首先应当向票据的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就是说,持票人要向票据的主债务人请求按照票据所记载的金额进行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进行提示付款。在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之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然应当持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也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二)向前手告知票据已被拒付的事实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有义务将被拒绝付款的事由通知其前手。如果持票人未进行此操作,就直接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并且给被追索人造成了损失,那么持票人应当向被追索人进行赔偿。
(三)在法定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内行权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票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从持票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时长为六个月。同时,承担票据责任的债务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从清偿票据金额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长为三个月。如果电子商票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票据追索权,那么他就会丧失向除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之外的其他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的权利。持票人需要注意,最迟要在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进行提示付款。若未在该期限内提示付款,就会丧失包括付款请求权以及追索权等在内的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纠纷证据材料的梳理和准备
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票据追索权纠纷里,持票人的直接前手能够依据与持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并且,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除了前面提到的以及其他法定情形之外,被追索人在遇到确实经其背书转让的电子商票出现兑付情况时,几乎没有能够起到作用的抗辩事由。因此,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主动权通常在持票人一方。基于此,如果持票人在电子商票被拒付后能够做好充分准备并完成以下待证事项,那么胜诉的概率将极大地增加。
(一)票据背书连续的证明
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必须是连续的。持票人凭借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自身拥有汇票权利;如果不是通过背书转让,而是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汇票的,就需要依法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的汇票权利。
(二)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
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通过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通过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并且,明知有前述这些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另外,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同样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证明
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当持票人进行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却遭到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倘若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那么就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商业汇票无法兑付,诉讼一定要抓紧。
商业汇票无法兑付,是继续观望还是立即诉讼?
小编会毫无疑问选择后者。
其一,早起诉早受偿。
接受商业汇票本身就是一种让步。
商业汇票无法兑付,还有必要再让步吗?
出票企业即便出现暴雷的情况,然而只要尚未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它依然是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的。 出票企业就算发生了暴雷现象,只要没有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依然拥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出票企业哪怕是出现了暴雷的状况,只要其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依旧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谁先采取保全措施,谁就往往能够占得先机,从而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谁先进入执行程序,谁也往往能够占得先机,进而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
其二,避免错过时效。
商业汇票是一个高效的支付工具,也需要相关主体高效行使权利。
到期前要提示承兑,到期后也要在十日内提示付款。
被拒绝付款后对前手的追索权,只有六个月。
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及时进行。
如果因为犹豫或者不懂而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就得不偿失了。
其三,重点考虑追索。
出票企业出现暴雷情况,暂时无法进行支付。然而,如果其前手具备偿债能力,并且能够及时进行追索,那么既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能给清偿方提供多一点的机会。
何乐而不为?
以上,提示一下还在观望的老板们。
希望大家早日收到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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