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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资格限制、报考材料及考试

Time:2025年04月10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者更不能报考与本人有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完整。

招录机关会依据报考资格条件来审查报考申请,以此确认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并且资格审查会在录用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贯穿。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三条笔试包含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是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确定的。而专业科目则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需要来进行设置的。

招录机关依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首先根据报考者的笔试成绩,然后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来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需要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这个面试考官小组是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构成的。而对于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以及管理工作,是由省级以上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来负责的。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那么就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招录机关依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首先依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来确定体检人选,然后对这些人选进行体检。

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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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

体检结束后,主检医生需要对体检结果进行审核,然后在上面签名。与此同时,医疗机构要在体检结果上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存在疑问时,能够依照规定提出复检请求。并且复检仅仅可以进行一次。最终的体检结果是以复检得出的结论作为依据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

招录机关依据职位的需要,并且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能够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以及标准是按照职位的要求来确定的。具体的办法是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所规定的。

招录机关依据职位的需求,在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之后,能够对报考者的相关心理素质展开测评,并且该测评结果会被当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七章 考 察

招录机关依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情况来确定考察人选。之后,会对这些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以及考察工作。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做两件事,一是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二是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考察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突出位置。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以下政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考察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人选的政治素质情况;道德品行情况;能力素质情况;心理素质情况;学习和工作表现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职位匹配度情况;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如果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那么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如果考察人选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那么也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构成。考察组会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会进行实地走访。还会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进行面谈等。根据需要,还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通过这些方式,能够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且要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会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并且相关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同时,它们都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招录机关依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还有体检结果以及考察情况等方面。然后从中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的名单,接着将这个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且公示期要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含招录机关的名称,拟录用的职位;还有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以及监督电话;另外还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后,若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就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若有严重问题且查有实据,就不予录用;若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就暂缓录用,等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的人员名单需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的人员名单则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第九章 试 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是从报到之日开始计算的。在试用期内,招录机关要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同时还要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招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若发现新录用公务员存在不具备公务员条件的情形,那么取消录用;若发现新录用公务员存在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情形,那么取消录用;若发现新录用公务员存在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的情形,那么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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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需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是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来规定的。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是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作出取消录用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停发其工资,转递其档案,以及转接其社会保险关系等。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就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的处理;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措施;如果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就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倘若涉嫌犯罪,便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发生了泄露试题的情况;发生了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还发生了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若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会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若涉嫌犯罪,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伪造考试的成绩;或者伪造其他与录用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报考者若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等方式进行处置;招录机关会按照管理权限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置;考试机构会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答卷不予评阅等方式进行处置。这些处置方式包括当场处置和事后处置,当场处置如纠正等,事后处置如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

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若涉嫌犯罪,就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录用工作会接受监督。报考者能够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以及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若他们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便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而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话,他们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受理,并且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要参照本规定来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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