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此条例简称《条例》。它对党支部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再次释放出一个鲜明信号,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以国家领导人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以及每名党员身上。这推动了全党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
对党员从严
统计显示,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这一时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总数为 8956.4 万名。要管理如此众多的党员,就必须将党支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把“严”的要求切实落实到每一位党员身上。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支部需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的职责,需担负起管理党员的职责,需担负起监督党员的职责,同时还要担负起组织群众的职责、宣传群众的职责、凝聚群众的职责以及服务群众的职责,以此来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十九大修订的党章规定,党支部属于党的基础组织,它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以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各项职责。
《条例》贯彻了十九大报告以及党章的要求,明确了党支部承担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以及监督党员的职责,对于党员的要求在各个方面都做到了从严。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党支部有八个方面的基本任务。它指出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并且要突出政治教育,以提高党员素质。同时,党支部要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此外,党支部还要依规稳妥地处置不合格党员,并且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发展党员是一个受到社会关注的热点。《条例》依据党章的要求,明确了党支部需要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并且要将政治标准置于首位,同时还要严格程序、严肃纪律。
《条例》对流动党员党支部的职责作出规定,确保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无空白。
对组织生活从严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也是重要载体,它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党章明确规定,不允许存在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以及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党内生活存在一些问题,其政治性较为淡薄,时代性不够强,原则性有所缺失,战斗性也在减弱,这些问题是滋生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其中单列第五章对组织生活进行规定。要求党支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此来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同时也应当参加党小组组织生活。
《条例》第十六条对“三会一课”提出了具体要求。它指出,“三会一课”需要突出政治学习与教育,还要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作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的思想以及工作实际,确定相应的主题和具体方式,从而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条例》明确了党支部的一些活动安排。其中规定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通常每年会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并且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以此来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对支部建设从严
重视党支部并且善于抓党支部,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方面成熟的重要体现。党支部的建设很重要,而党员领导干部起着关键作用。中共中央在印发《条例》时所发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抓好党支部当作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础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以及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条例》抓住“关键少数”。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党支部建设当作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各级党委(党组)需定期对党支部建设进行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要专门针对党支部建设工作进行 1 次专题研究。规定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去做一些事情。其一,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其二,带头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其三,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其四,总结推广经验。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要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抓支部建设的责任。抓党支部建设的情况需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此内容可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若抓党支部建设不力且各项工作不落实,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党支部建设若出现严重问题,且党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就应当依照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对于党支部存在软弱涣散且不能履行应有职责的少数情况,《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的工作机制。此机制指出,对于不适合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对于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以及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村党支部工作要被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同时,社区党支部工作也需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条例》对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党支部书记每年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述职,并且要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同时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会被作为评先评优以及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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