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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条件及法律依据详解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解析

Time:2025年04月09日 Read:4 评论:0 作者:haiwenboyue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人有以下情形的,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或者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就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进行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依然不支付租金。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1、租赁物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租赁物权属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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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存在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承租人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在这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若经出租人同意,便可以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当承租人进行转租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倘若第三人导致租赁物遭受损失,那么承租人就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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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若没有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支付租金迟延,那么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超过期限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且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而导致租赁物无法被使用,那么承租人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租赁物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上述文章内容详细解答了租赁合同如何解除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有其他相关问题,可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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